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4169号
原告: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C座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珊珊,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与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山威立雅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燕山威立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衡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073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发布2014年车间蒸发结晶系统技术招标文件,并定于2014年9月28日举行技术招标会,原告参与投标。2014年10月,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为被告2014年车间蒸发结晶系统技术预招标的中标单位。2015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技术协议》,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详细约定,此后,双方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沟通,原告根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双方会议沟通的结果向被告提供了一整套的技术方案,此后,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事宜,召开了多次会议,后被告通知原告该项目停止。实为单方终止供货合同,将应由原告实施的供货合同交由案外人实施,目前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且运行良好,但被告并未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燕山威立雅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任何一份文件均不构成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服务合同。(一)原告只是对本案项目“技术预招标”中标,其中标仅意味着被告对其技术能力的初步肯定,而不代表双方之间即成立合同;双方通过预招标仅是确立考察对象,双方后续一直在磋商合同且最终并未达成一致。首先,本案招标仅是预招标,双方当事人均缺乏通过预招标成立合同的合意,并不成立任何合同。本案“技术预招标”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下的招投标行为,退一步而言,即便适用招投标法,招投标本身也不成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仍应另行订立书面合同。而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不仅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且在招投标阶段就招投标不成立合同达成了一致。2014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和其他两家公司发送招标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案项目投标。涉案项目以MVR系统的设备供货、安装和调试为内容,本次招标实际上只是“技术预招标”,目的在于初步考察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而非确定本案项目合同的实质内容。对此,在招投标阶段,被告不仅充分告知了原告招标的事实,原告也明确知晓及认可,且从未在投标过程中提出过异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合意排除了通过招投标成立合同,本案“预招标”并不成立任何合同。其次,双方当事人仅是通过预招标确认磋商对象,后续双方也仅是在考察原告的技术实力,并就项目合同展开磋商,一直未达成任何合同,更不必说成立了任何所谓的“技术服务合同”。具体而言,诸如核心技术参数、合同价款等合同必备条款,原告和被告在“技术预中标”之后一直在磋商,从未达成一致。双方后续的磋商谈判表明,双方从未有受招标文件约束的意思表示,尤其是从未有受技术标准、工艺要求、价格等条款的约束、或形成任何“技术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本案项目“技术预招标”中标不代表双方之间即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合意不通过招投标文件成立任何合同,“技术预中标”仅是确立原告为考察磋商对象,而双方经磋商后未达成任何合同。双方自始至终从未接受招投标文件的约束,招投标文件无论如何不能构成本案的合同。(二)技术协议仅是双方就相关技术问题及标准的阶段性意见,并未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核心条款,当事人亦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尽管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签署的《技术协议》虽含有“协议”二字,但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首先,技术协议仅仅是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双方就技术问题及将来合作的技术标准的初步意见,既不包含双方的权利,也不包含双方的义务。仅依据《技术协议》,根本无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其次,本案项目过程中双方的做法也表明,双方并没有受《技术协议》约束的意思,因此《技术协议》也并非法律意义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要求和参数,在后来都有所调整,该等变化主要是由于设计参数及处理能力的调整所引起,而设备尺寸、参数的变化一方面会影响项目的整体平面布置,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项目的整体工艺及投资规模。(三)原告提交的《供货、技术服务合同》只是草稿,双方并未最终达成合意,更未签署。原告还主张双方就本案已经达成了其提交的《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草稿,该等主张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未签署这一文件。原告主张这一草稿已经双方讨论确定不会再有改动,没有任何依据。(四)双方往来邮件、会议纪要沟通不成立合同关系。首先,原告未能明确邮件会议纪要的哪一条款、哪一句话构成其主张的“技术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合同签订前的沟通往来,并不能说明任何与技术服务合同成立或履行相关的事实。其次,各方就潜在合作的往来沟通、安排召开会议,不等于双方已就合同达成合意,事实上,双方彼时仍在就项目合同的部分核心条款进行磋商,因此当时不可能已达成合意。此外,原告提交了一些其单方向潜在供货方询价的邮件,声称既然已经开始了采购,那么可以倒推双方已经合意达成技术服务合同,原告这一主张没有依据。(五)前述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草稿、往来邮件纪要中的内容经过多次调整,不可能整体“融合”从而成立合同。
二、原告并未履行本案项目项下的主要工作,双方之间不因原告提供部分技术设计文件而成立合同关系。原告声称其已经完成了“全部工艺技术的设计工作交付给被告”,并主张工艺设计、提交相关工艺包是本案项目的核心工作,该等主张并不成立,更何况原告也并未举证其已经完成所谓的全部工艺设计工作,相反,其技术设计直到最后都仍存在严重遗漏和瑕疵,被告从未表示接受和认可。因此,不应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一)在本案项目项下合同乙方的主要义务是采购、安装相应设备设施并调试,并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而并非技术设计。因此仅开展部分前期技术设计工作,不可能被视为事实上履行了本案项目合同乙方的主要义务。技术设计并非本案项目的核心,技术设计依附于设备供货、安装和调试,并不构成合同项下独立的履行内容。原告提交了部分且不符合要求的技术设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实际上,双方也一直在就本案项目合同的签订进行磋商谈判,根本无意通过事实履行的方式来达成合同,且双方一致认为主要义务的履行应在合同签订之后进行。(三)原告提供部分技术设计文件的行为,只是为了获得合作机会、或者是为了将来签订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属于合同履行本身。被告并不否认,原告在本案项目过程中提供了部分技术设计文件,然而该等技术文件的提供皆属于合同签订前的磋商,并不属于合同履行本身。本案项目之所以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预招标和预先提交部分技术设计文件,是由于该项目属于东区回用水大项目之下的一个系统,将来相关设备的设计、采购和安装都必须与整个大项目相协调,从而必须通过与整个大项目的设计负责人SNEC事前的技术沟通,确定投标方具备符合条件的技术实力以及设计图纸、技术规格的具体细节,以确保各方将来能顺利合作。原告对此是明确知悉并同意的,这也是原告直接向SNEC而非本应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告发送技术设计文件的原因。原告提供的大部分技术设计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时是本来就应提供的。因此,原告提供这些文件的目的是参加招投标,而不是为了“履行合同”,即便原告此后对这些技术设计文件有所修改,或者是进一步提交了少量其他类型文件,亦只是原告在技术与招标中标后为获得本案项目合同签订的机会而进行的商业上的努力,而并非对本案项目合同的履行。(四)退一步来说,即使单论技术设计,原告应承担证明其已经完成“技术设计工作”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尽到该等举证义务。原告应证实本案项目是否已经存在确定的“设计工作”要求?体现在哪一份文件中?原告如何“全部”完成了上述“设计工作”?哪份证据能证明原告完成了哪一项“设计工作”,哪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设计文件已经满足要求?但很明显,原告并未尽到上述举证义务。(五)事实上,原告预中标后,各方并未最终确定本案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参数;而原告提交的技术设计文件也存在严重超期和错漏的问题,原告所谓的“技术设计工作”远未完成,被告并未接受其文件,因此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成立事实上的合同。首先,在原告中标后,双方一直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案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参数,既然技术要求和参数等都未最终确定,原告不可能“已经完成全部”工艺设计工作。其次,原告的技术能力也存在严重瑕疵,不仅多次未能及时提交文件,已提交的版本也是错漏百出,不符合本案项目的技术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是以事实履行的方式成立合同,其必备要件之一是受履行方接受该等履行。然而,从会议纪要和多封邮件可以看出直至项目停止之前,原告还有大量文件有待修改和回复,其自始至终都未提供完整的符合本案项目要求的工艺设计包,被告并未、也不可能接受原告提交的有严重瑕疵和缺漏的技术文件。综上,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成立任何合同,亦不存在本案项目项下主要义务已经被履行的情况,被告也并未接受原告的履行,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告也不应当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三、就原告主张的所谓“损失”而言,原告只是以投机的心态“广撒网”式地提出毫无依据的损失请求,属于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诉讼行为,原告诉请的技术服务费、利息和公证费均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原告于2017年便在房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提起了合同纠纷之诉,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在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撤诉、再起诉、再撤诉。原告随意改变起诉的请求权基础,随意捏造诉讼请求金额,该等行为已足以证明,原告根本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损失。(二)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诉求的损失。暂且不论该合同并未签署成立,也并非双方达成的合意,尽管《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草稿中提到技术服务费为550万元,但其对应的主要是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内容,而绝非前期的技术设计。就本案项目中原告提供的前期技术设计,原告自己已经给出了明确估值,根据原告《投标文件》的报价表,设计费仅为50万元。而且从该报价表的费用明细来看,原告明确区分了前期技术设计费用和上述《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草稿中提到的技术服务费,说明其很清楚“设计费”与《供货、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技术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原告现在以上述合同草稿中提到的550万技术服务费对其前期提供的技术设计进行定价,完全缺乏事实依据。而且需注意,该等50万元报价,对应的是完整最终的设计的费用,且只是原告的单方报价,并不约束被告。实际上截至项目停止,原告提交的设计文件仍存在严重缺漏,因此原告已提供的前期技术设计无论如何价值都远低于50万元。实际上,原告在此前诉讼案件中提交的票据中与技术设计相关的支出甚至只有区区数百元。综上本案,本案项目未成立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恳请法院依法裁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布《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2014年东区车间蒸发结晶系统技术招标文件》,邀请**美华公司等单位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投标须知载明本招标书仅适用于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工艺包的技术。报价要求为投标方应至少提供6份技术投标文件及图纸,1份电子版,并提出在合同技术附件签署前,招标方保留对本技术招标书中相关技术参数进一步修改的权利。燕山威立雅公司亦标明拟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及对东区污水回用装置进行升级改造,满足燕化公司现有的回用水需求量。该招标文件中还提出,本次升级改造的工艺流程具体为在原有牛口峪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的基础上,增加一股燕化东厂区清净下水,作为东区回用水处理装置的原水。来水经过混合后,进入双膜系统,双膜系统产水部分作为循环水补水,部分作为除盐水补水。双膜单元的浓水经强化膜浓度系统处理后,约产生Q=40立方米/每小时高浓水,拟用蒸发结晶技术最终实现零排放。设计要求部分载明,投标方应依据目前给定的设计参数,对整个蒸发结晶单元工艺进行计算,并完成蒸发结晶单元整体改造技术方案;同时投标方应勘验现场,对各原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调整蒸发结晶单元计算参数。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有关上述计算的完整计算书,投标方应承诺,定标后将进一步根据现场蒸发结晶单元系统运行的实际工况继续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保证为招标方提供最优化、最可靠的产品和工程质量,同时不引起商务变化。招标文件中还提出双方在合同附件谈判时明确是否需要举行设计条件会及设计审查会。投标方得到订单后,当接到招标方“中标”的通知时,应派有关人员到买卖双方商定的地点举行协调会,并递交足够的技术文件。细节在合同附件谈判时确定。招标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总则、设计基础、工艺说明、无聊平衡、消耗量、界区条件表、卫生、安全、环保说明、分析化验项目表、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建议的设备布置图及说明、工艺设备及工艺设备表、自控仪表、电气用户及负荷计算表、特殊管道、主要安全泄放设施数据表、有关专利文件目录、工艺手册、分析化验。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包括(1)系统投入运行后,投标方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免费技术支持;(2)投标方的技术支持部门需提供支持热线电话,确保系统出现问题时不至于影响用户的生产工作;(3)在免费技术服务期间,若系统出现问题时,必须保证1个工作日之内的现场响应时间;(4)系统操作应简洁方便,符合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习惯。供货范围包括9.1蒸发结晶系统范围内的保证正常生产运行的设备、设施、撬装体等全部设施由供方负责;9.2所有出厂资料;9.3各专业安装竣工图纸8套,电子版图1套。设备运输和安装调试包括10.1供货方负责将最终设备运输至东区水净化车间现场并对供货部分进行二次安装,接到需方安装通知后3天内到达现场。10.2供方负责提供单机试车、整机调试工作,直至出水达到设计要求。投标要求为此次东区蒸发结晶系统技术招标,投标书中要求列出详细的供货清单及价格。其他说明部分载明12.1此次招标为预招标会,招标会后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通知中标公司。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将随招标方项目进展的要求确定。12.4付款方式:分3次付款,货到30日内且无质量问题,需方付合同总金额的30%;试车验收合格后30日付60%,剩余10%在调试合格后12个月或货到18个月付清。
2014年9月,**美华公司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并向燕山威立雅公司提交《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MVR蒸发结晶系统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技术标、盐硝分离技术方案三部分。服务承诺中载明为表达我公司诚意,针对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东区车间化工废水蒸发结晶系统工程的投标特做出交货期承诺:(1)德国原装进口蒸汽压缩机组成的蒸发结晶系统交货日期300天;(2)我方设计的蒸发结晶单元如果符合业主的招标要求,定标后将进一步根据现场蒸发结晶单元系统运行时间工况,继续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保证为业主提供最优化、最可靠的产品和工程质量,同时不引起商务变化。在商务报价表与偏离表中载明可参考的报价,列明产品名称为MVR蒸发结晶盐系统,并标明了4种规格型号及对应的单价。备注部分载明投标单的价格包括:设计、材料、人工、运输、税金等一切费用。技术标部分载明设计范围为MVR废水处理装置全套的工艺包设计,具体设计范围包括:工艺设计、设备选型和非标设计、提供土建设计条件、电气和自控设计、设备排布设计。供货范围12.1蒸发结晶系统范围内的保证正常生产运行的设备、设施,撬装体等全部设施由供方负责,之外的公用工程需方负责,土建施工、设备基础由需方负责。12.2供方提供所有出厂资料。12.3各专业安装、竣工图纸8套,电子版图1套。设备运输和安装调试部分载明13.1供货方负责将最终设备运输至东区水净化车间现场并对供货部分进行二次安装。接到需方安装通知后3天内到达现场。13.2供方负责指导单机试车、整机调试工作,直至出水达到设计要求。该投标文件中另有《混盐水MVR蒸发结晶盐硝分离系统分项报价单》,其中标示了各类别的分项报价,包括罐类、换热器、蒸汽压缩部分、泵、离心机、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传感仪表、电气部分、钢结构、备件包、工程安装,上述部分小计2458.57万元。另有设计费50万元,调试培训20万元,管理费20万元,税收147.51万元,全部投标产品总金额2696.08万元。
2014年10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向**美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过评委会评审,我公司已确定贵公司为“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2014年东区车间蒸发结晶系统”技术预招标的中标单位。请贵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速与我公司技术中心洽商技术协议细节。
2014年10月13日上午,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召开会议,并形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活用水升级改造项目MVR工程设计对接会议纪要》。内容为:一、SNEC已经于2014年10月13日提供了《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美华按此要求提供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工艺包。二、**美华于2014年10月30日前提供工艺/配管专业、电气专业、仪表专业、电讯专业、给排水及消防专业的设计资料。
自2014年11月起,**美华公司多次向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燕山威立雅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单》,并陆续交付部分设计工艺资料。
2015年2月15日,燕山威立雅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技术协议》,约定1.1工程项目界区定义:从高浓废水泵入原液缓冲罐开始,至含盐废水MVR蒸发浓缩、蒸发结晶系统,盐硝分离系统,离心机出料。1.2设计基础(3)本项目的设计充分借鉴制盐成熟的工艺,结合MVR高效节能技术,设计出一条成熟可靠的高盐废水“零排放”生产线。(4)本工程设备使用年限按照15年设计。1.2.2设计要求:依据目前北京威立雅给定的设计参数,对整个蒸发结晶单元工艺进行计算,并完成蒸发结晶单元整体的技术方案;同时勘验现场,对各原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调整蒸发结晶单元计算参数。承诺将进一步根据现场蒸发结晶单元系统运行的实际工况,继续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保证提供最优化、最可靠的产品和工程质量。MVR系统工艺设计2.2.1设计原则(1)工艺线路成熟可靠,设计理念先进可行;(2)主要设备技术成熟,质量过硬;(3)确保系统一次性开车成功,将不确定的因素全部排除;(4)系统操作简单,控制精准;(5)在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再考虑节能和降低投资等措施。2.2.2设计思路:本设计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如下:(1)系统的操作弹性;(2)COD含量较高的问题;(3)蒸汽压缩机的选择:(4)设备与管道材质的选择;(5)节能方面;(6)蒸发温度的选择;(7)控制精度;(8)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3MVR系统主要设备设计,包括蒸汽压缩机选型、降膜蒸发器设计、降膜分离器设计、盐和硝结晶器设计、FC加热器设计、强制循环泵的选型、盐和硝离心机选型。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包括工艺、管道、设备、自控、电气、建筑、结构,给排水、电信多方面的标准规范。设计界限和供货范围4.1设计界限(1)乙方负责提供MVR钢结构土建条件和设备基础条件;(2)乙方负责MVR系统界区内全部设备、管道和电气自控系统的设计;(3)钢结构、防雷接地设计、车间照明、消防和监控设计由甲方负责。4.2供货范围(1)乙方负责MVR系统界区内全部设备,电气自控供货和施工;MVR系统界区一米外的设备和管道由甲方负责;(2)公用工程管道:废水管道、蒸汽管道、一次水管道、循环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等由甲方接至MVR系统界区一米内,并用阀门截止;(3)MVR系统所有和甲方对接的管道接口全部为法兰连接,由乙方负责提供配对法兰密封件和紧固件;(4)将380伏动力电缆直接接入乙方配电柜,6000伏动力电缆直接接入乙方6KV/690V变压器;(5)钢结构施工由乙方负责;(6)土建、防雷接地、车间照明、消防和监控由甲方负责施工。5.2性能测试:MVR性能在甲方满足提供的设计条件基础之上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双方对合同设备验收的依据。2、验收及交付:在MVR系统连续稳定运行满7天,达到甲方提出的“设计目标”,各项指标满足乙方承诺的效果,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验收,经甲方验收完毕后交付甲方使用。6.1技术培训服务:本套MVR蒸发结晶分离系统是一个复杂的集成系统,它即水电气为一体,同时涉及高端制造和高度自动化控制系统。因此关于MVR系统的培训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培训质量的好坏决定了今后系统的运行质量和性能。乙方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帮助甲方能够全面掌握操作技能和维护保养常识,并对甲方有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进行考核。现场调试过程中,乙方负责调试,甲方派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跟随乙方的现场工程师一起参加调试操作设备。6.2定期回访:交付之日起,一年以内2个月回访一次,一年后不定期回访,回访次数一年不低于4次。
2015年3月5日至6日,**美华公司,燕山威立雅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就涉案工艺包开展审查三方会,并形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改造项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MVR工艺包审查三方会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一、工作范围:1、**公司负责提供MVR系统工艺包;2、SNES负责MVR系统的工程设计;3、燕山威立雅公司明确,根据**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的技术协议,**公司负责全部设备、钢结构、管道、电气、仪表的供货和施工安装。二、进度要求:1、**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商务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提供工艺包供审查。SNEC和燕山威立雅公司在收到工艺包之后,一个月内完成工艺包三方评审并由**公司完成修改。为保证项目进度,初步商定于5月初进行**公司工艺包设计的三方中间审查。2、为了加快设计进度,**公司尽快提供以下设计资料……(5)**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签订商务合同后两周内,提供动设备订货资料,不晚于6月底。(8)**公司和电气供货商签订合同一周后,提供电气的订货资料。三、关于初版概算讨论……4、燕山威立雅公司接受**公司的工艺变更,费用增加由燕山威立雅公司和**公司商务谈判确认,**公司的工艺包设计和SNEC的工程设计按照变更之后的工艺路线开展工作。四、已收到的工艺文件中,**公司需补充完善以下内容,包括PID、PFD及物流数据表、设备数据表、设备一览表、设备布置图,框架结构尺寸和设备载荷一览表、设备条件图。其中附件为关于《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2014年东区车间蒸发结晶系统》盐硝分离系统调整投资预算的报告。
2015年3月18日,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召开会议,就燕山威立雅东区MVR蒸发结晶项目商务价格进行第一轮谈判,并形成《东区MVR商务谈判会议纪要》,其中内容涉及商务价格费用组成讨论、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讨论等,最终**美华公司目标价格为3900万,燕山威立雅公司目标价格为3700万,后续将进行第二次谈判。
2015年4月13日,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就涉案工艺包进行中间审查会,并形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活用水改造项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MVR工艺包中间审查会会议纪要》,其中内容涉及工艺包审查意见、进度要求。其中进度要求1、为了加快设计进度,**公司尽快提供以下设计资料……(7)**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签订商务合同后两周内,提供动设备订货资料,不晚于5月10日。并于5月10日提供一般完整的签字**的设计基础资料。3、本项目的时间节点按此会议记录进行,所有终版资料以上述时间节点为准,SNEC设计也以上述时间节点提供的资料为终版资料,以后资料视为无效,SNEC所有设计图纸也以上述时间节点为准。
2015年4月15日,**美华公司向燕山威立雅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表示关于提供泵数据表的有关问题,双方最后达成共识,双方同意调整参数,完全可以满足设计条件。
2015年4月20日,**美华公司向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表示于2015年4月20日提交终版设备一览表、静设备数据表、外形尺寸图、工艺控制联锁说明、工艺说明资料。其中设备动静载荷、土建基础条件图当天无法提供,将在24日前尽快发送。
2015年4月22日,燕山威立雅公司工作人员向**美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要求“请尽快按照4月13日会议纪要要求,4月20日提供完整的终版工艺包资料”。
2015年5月5日,燕山威立雅公司工作人员向**美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附件是协商并修改完的东区MVR项目商务合同,请查阅。下一步将走审批流程。附件中的《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载明: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设备采购合同;(2)技术协议书。双方在本采购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采购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5.4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8、乙方责任和义务……(2)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文件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6)负责本项目技术支持、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调试、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工作。供货期10.1具体供货期:签订商务合同后180个日历日。服务13.1技术服务: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帮助乙方能够全面掌握操作技能和维护保养常识,并对甲方有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进行考核。在调试过程中,乙方负责调试,甲方派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跟随乙方的现场工程师一起参加调试操作设备。合同约定的设备名称、规格价款和供货范围17.1设备名称PR-CMVR-40T型蒸发结晶成套设备。其中设备供货价款3200万(17%增值税),技术服务价款550万(6%增值税)。17.4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其中包含了乙方为完成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仓储、保管、现场交货、安装、卸货、调试、试运行、验收、提供技术服务及维修保养、培训等方面可能支出的费用。17.5供货范围……(7)技术服务范围包括钢结构材料和安装、设备管道安装、系统调试、培训、关键设备的考察和验收。合同款支付分为预付款、第二期付款、第三期付款、第四期付款、第五期付款。预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30%,在合同签署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20%,在所有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三期付款约定为技术服务价款的30%,在卖方准备进场安装调试前,并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四期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40%和技术服务价款的70%,在装置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并分别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五期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装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运行良好售后服务到位并由买家对质保确认后,提价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10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效力30.1本供货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生成,预付款到位后生效。该合同后另附有供货清单。后因故双方未能签订该份合同。
诉讼中,**美华公司称已于2015年5月10日向燕山威立雅公司交付了终版的MVR工艺包项目资料,系通过硬盘向对方拷贝了全套资料的电子版,但燕山威立雅公司否认收到。
2015年5月19日,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美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表示“5月8日发给**的界区条件表问题、5月11日11点发的限流孔板、5月14日下午两点发的设备图纸问题、5月14日发的电气资料缺少、5月15日发的调节阀降压问题、5月15日17点法的仪表审核问题、这些邮件至今没有回音,没有人回答我们。请查收附件的进度要求,列举了**的相关进度问题,请帮忙催下,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015年5月21日,燕山威立雅公司向**美华公司发送《MVR备忘》,内容为:由于考虑燕化公司新增浓盐水的影响,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演化范围内的整体浓盐水的研究,包括分析和优化整体方案,计划于6月下旬确定一个技术经济上可持续性的方案。为此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暂停执行MVR项目,直至2015年6月下旬,再确定最终方案并与贵方沟通。现通知贵方暂停执行MVR项目的所有工作,直至2015年6月下旬。
2015年5月22日,**美华公司向燕山威立雅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单》,称其已完成了项目的工艺包的设计工作,订购了关键设备三台蒸汽风机,并提出四方面问题,希望燕山威立雅公司认真考虑**美华公司即将面临的现状问题和全体技术人员的心情,给出明确和满意的答复。
诉讼中,**美华公司提交(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1466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492号公证书,内容均系对**美华公司、燕山威立雅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的往来邮件记录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美华公司未就公证费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技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会议纪要、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公证书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美华公司与燕山威立雅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最终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同时,案涉合同是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发出投标邀请函。因此,作为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与作为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函”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其目的都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亦明确了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经过招投标的合同,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本案中,燕山威立雅公司就案涉项目发布的技术招标文件系燕山威立雅公司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后**美华公司拟参与竞标,并按照燕山威立雅公司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燕山威立雅公司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提出了设计项目的报价,参加了项目投标,递交了投标文件。**美华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燕山威立雅公司接受,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美华公司投标行为的性质应为要约;后燕山威立雅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美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意**美华公司的要约行为。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应为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美华公司时起承诺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燕山威立雅公司认为**美华公司仅系案涉项目“预招标”的中标单位,双方通过“预招标”确立了考察对象,后续仍需进行磋商另行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后双方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故双方通过“预招标”并不成立任何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故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另,结合《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表述,可知双方后续仍需对技术协议细节进行洽商,并将进一步确定技术协议的相关要求,其应系“预招标”中“预”字的体现。
关于案涉合同的内容。结合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布的技术招标文件、**美华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历次会议纪要、双方拟签订但未签订的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等文件可知,双方通过《中标通知书》订立的合同内容不仅包括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技术服务,还包括相关设备的供货。但因**美华公司在本案中,仅就技术服务相关部分提出诉讼请求,故双方之间涉及设备供货的相关部分本院不予赘述。
关于案涉技术服务的价款。虽针对**美华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报价,双方后续曾因统计错误、工艺设计变更、设备调整等多方面原因协商变更合同价款等内容,至2015年5月5日,双方充分协商,初步修改完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燕山威立雅公司更表示下一步将走审批流程,故结合上述一系列过程,虽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的签署,但该合同中的价款约定、合同款支付阶段、**美华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等,均可作为本案中相关费用确定的部分参考因素。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美华公司与燕山威立雅公司之间已于2014年10月成立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华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部分技术服务,但因2015年5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单方决定暂停执行MVR项目,已构成违约,应对**美华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美华公司是否依约完成初步的设计任务,技术服务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结合双方之间的会议纪要、多次的往来邮件等,可知**美华公司已提供了初步的设计方案,并根据燕山威立雅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次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亦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了工艺包中间审查会。虽诉讼中,**美华公司称已于2015年5月10日向燕山威立雅公司提交了终版的设计工艺包,但燕山威立雅公司不予认可,同时称**美华公司前期提交的部分设计资料存在深度不够、未提交终版、发回修改后未再提交等问题,对此,因2015年4月13日的会议纪要中提出了工艺包审查的相关意见,并要求**美华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提供一版完整的设计基础资料,并强调所有终版资料以该份会议纪要时间节点为准,故虽**美华公司未能就其已向燕山威立雅公司交付终版设计资料一节进行充分举证,但至少其历经半年左右的时间,在提交终版设计工艺包之前提交的设计资料已达到相当的设计要求,仅需进行一定的完善后即可作为终版资料,故即便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美华公司已向燕山威立雅公司提交了**美华公司自认的终版设计资料,亦不可否认**美华公司已就设计工艺包完成了相当比例的设计工作。但因燕山威立雅公司不认可收到**美华公司提交的终版设计工艺包,且由于案涉合同并未全面履行完毕,设计工艺包是否能够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无法通过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环节予以验证,故亦难以认定**美华公司提交的设计工艺包已完全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且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价款为550万元,技术服务涵盖技术方案设计、培训、调试、回访、售后服务等,服务范围包括钢结构材料和安装、设备管道安装、系统调试、培训、关键设备的考察和验收等,故在相当多后续服务无法再行提供的基础上,**美华公司按500万元主张技术服务费用明显偏高。又因相关的设计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缺乏有效的定价参考,且双方对于是否已交付终版的设计工艺包存在争议,亦均表示就设计工艺包的价值无法通过相关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确定。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由本院结合设计工艺包在整个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完成的大体阶段、技术服务价款包含除技术设计之外多项内容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就**美华公司已提供的技术服务由燕山威立雅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0万元为宜。关于利息,鉴于双方对诉争的技术服务费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缺乏对于支付时间的明确约定,客观上,**美华公司亦存在多次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情况,导致案件诉讼周期有所延长,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美华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未有合同约定及公证费发票佐证,且系**美华公司的诉讼成本,故其要求燕山威立雅公司予以承担,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300000元;
二、驳回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5元,由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875元(已交纳);由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