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4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C座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珊珊,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与上诉人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山威立雅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416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美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在原判基础上,燕山威立雅公司再支付150万元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布《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2014年东区车间蒸发结晶系统技术招标文件》,**美华公司进行投标并提交相关文件,2014年10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向**美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2015年2月15日,双方签订《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技术协议》,2015年5月5日,燕山威立雅公司向**美华公司发送终版的《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供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750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为550万元。 根据2014年10月《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MVR工程设计对接会议纪要》、2015年2月《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技术协议》、2015年3月《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MVR工艺包审查三方会议纪要》和2015年4月13I《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MVR工艺包中间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美华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提交了终版的工艺包,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核心技术服务,根据终版的设备供货和技术合同,技术服务费为550万元,后期培训、回访、售后服务等工作因燕山威立雅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该部分技术服务仅占据550万技术服务费很小部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技术服务费过低。 燕山威立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美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基础事实是,燕山威立雅公司拟采购一整套MVR蒸发结晶系统。由于该设备属于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项下的一个系统,设备的设计、采购和安装均需与整体项目匹配,从而必须通过与项目的设计方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事前技术沟通,确定设备供应方具备符合条件的技术实力,以确保各方将来能顺利合作。 基于此,燕山威立雅公司与潜在合作方的磋商过程分为两步:第一,通过各潜在合作方提交的技术文件,燕山威立雅公司初步确定出一家拟谈判对象;第二,燕山威立雅公司和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该潜在合作对象展开一对一磋商,考察其技术实力是否能胜任本案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签署项目合同。 在实际选择供应方过程中,燕山威立雅公司通过各潜在合作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初步筛选出了**美华公司作为继续磋商的对象,**美华公司亦同意了“先考察技术、再商定合同”的磋商方式。 在后续磋商考察过程中,受上游污水排放企业突然增加浓盐水排放的客观因素影响,加之**美华公司的技术实力无法胜任案涉项目,双方中止磋商,未签署任何合同。简言之,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成熟的商事主体,通过约定的“先考察技术实力,再商定合同”的方式开展谈判,但最终未订立任何合同。 磋商双方为争取潜在的合作机会,均难免有一定投入。燕山威立雅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也投入了人力和财力,特别是因为**美华公司始终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导致多次复工,给燕山威立雅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沟通成本和损失。但该等支出是商业活动中必然发生的,是双方为取得合作机会的必要支出,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 原审判决无视燕山威立雅公司与**美华公司之间关于“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将随招标方项目进展的要求确定”的合意,错误地认定双方之间通过“预招标”成立了所谓的“设备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又将双方后续磋商记录以及未签署的《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草稿》”")作为认定**美华公司损失的依据,进而认定燕山威立雅公司中止磋商属于“违约行为”,酌定燕山威立雅公司赔偿“技术服务费”130万元。 原审判决实质上是基于对**美华公司进行了“大量工作”的错误想象和不必要的同情,试图构建出一份合同,以违约责任为名判令由燕山威立雅公司对**美华公司进行补偿。原审判决无视双方之间真实的意图,无视法律对于合同订立的明确规定,无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错误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使**美华公司额外获得高额利益,极不公允。 在2022年6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原审法院曾释明**美华公司是否变更其请求权基础为缔约过失责任,但**美华公司明确不予变更。这充分说明,原审法院实际上意识到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任何合同。原审判决这种强行建立合同关系的处理方式,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美华公司在原审提出的起诉请求是:1.判令燕山威立雅公司支付**美华公司技术服务费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燕山威立雅公司向**美华公司支付公证费10730元。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9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布《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2014年东区车间蒸发结晶系统技术招标文件》,邀请**美华公司等单位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投标须知载明本招标书仅适用于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工艺包的技术。报价要求为投标方应至少提供6份技术投标文件及图纸,1份电子版,并提出在合同技术附件签署前,招标方保留对本技术招标书中相关技术参数进一步修改的权利。燕山威立雅公司亦标明拟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及对东区污水回用装置进行升级改造,满足燕化公司现有的回用水需求量。该招标文件中还提出,本次升级改造的工艺流程具体为在原有牛口峪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的基础上,增加一股燕化东厂区清净下水,作为东区回用水处理装置的原水。来水经过混合后,进入双膜系统,双膜系统产水部分作为循环水补水,部分作为除盐水补水。双膜单元的浓水经强化膜浓度系统处理后,约产生Q=40立方米/每小时高浓水,拟用蒸发结晶技术最终实现零排放。设计要求部分载明,投标方应依据目前给定的设计参数,对整个蒸发结晶单元工艺进行计算,并完成蒸发结晶单元整体改造技术方案;同时投标方应勘验现场,对各原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调整蒸发结晶单元计算参数。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有关上述计算的完整计算书,投标方应承诺,定标后将进一步根据现场蒸发结晶单元系统运行的实际工况继续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保证为招标方提供最优化、最可靠的产品和工程质量,同时不引起商务变化。招标文件中还提出双方在合同附件谈判时明确是否需要举行设计条件会及设计审查会。投标方得到订单后,当接到招标方“中标”的通知时,应派有关人员到买卖双方商定的地点举行协调会,并递交足够的技术文件。细节在合同附件谈判时确定。招标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总则、设计基础、工艺说明、无聊平衡、消耗量、界区条件表、卫生、安全、环保说明、分析化验项目表、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建议的设备布置图及说明、工艺设备及工艺设备表、自控仪表、电气用户及负荷计算表、特殊管道、主要安全泄放设施数据表、有关专利文件目录、工艺手册、分析化验。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包括(1)系统投入运行后,投标方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免费技术支持;(2)投标方的技术支持部门需提供支持热线电话,确保系统出现问题时不至于影响用户的生产工作;(3)在免费技术服务期间,若系统出现问题时,必须保证1个工作日之内的现场响应时间;(4)系统操作应简洁方便,符合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习惯。供货范围包括9.1蒸发结晶系统范围内的保证正常生产运行的设备、设施、撬装体等全部设施由供方负责;9.2所有出厂资料;9.3各专业安装竣工图纸8套,电子版图1套。设备运输和安装调试包括10.1供货方负责将最终设备运输至东区水净化车间现场并对供货部分进行二次安装,接到需方安装通知后3天内到达现场。10.2供方负责提供单机试车、整机调试工作,直至出水达到设计要求。投标要求为此次东区蒸发结晶系统技术招标,投标书中要求列出详细的供货清单及价格。其他说明部分载明12.1此次招标为预招标会,招标会后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通知中标公司。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将随招标方项目进展的要求确定。12.4付款方式:分3次付款,货到30日内且无质量问题,需方付合同总金额的30%;试车验收合格后30日付60%,剩余10%在调试合格后12个月或货到18个月付清。 2014年9月,**美华公司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并向燕山威立雅公司提交《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MVR蒸发结晶系统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技术标、盐硝分离技术方案三部分。服务承诺中载明为表达我公司诚意,针对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东区车间化工废水蒸发结晶系统工程的投标特做出交货期承诺:(1)德国原装进口蒸汽压缩机组成的蒸发结晶系统交货日期300天;(2)我方设计的蒸发结晶单元如果符合业主的招标要求,定标后将进一步根据现场蒸发结晶单元系统运行时间工况,继续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保证为业主提供最优化、最可靠的产品和工程质量,同时不引起商务变化。在商务报价表与偏离表中载明可参考的报价,列明产品名称为MVR蒸发结晶盐系统,并标明了4种规格型号及对应的单价。备注部分载明投标单的价格包括:设计、材料、人工、运输、税金等一切费用。技术标部分载明设计范围为MVR废水处理装置全套的工艺包设计,具体设计范围包括:工艺设计、设备选型和非标设计、提供土建设计条件、电气和自控设计、设备排布设计。供货范围12.1蒸发结晶系统范围内的保证正常生产运行的设备、设施,撬装体等全部设施由供方负责,之外的公用工程需方负责,土建施工、设备基础由需方负责。12.2供方提供所有出厂资料。12.3各专业安装、竣工图纸8套,电子版图1套。设备运输和安装调试部分载明13.1供货方负责将最终设备运输至东区水净化车间现场并对供货部分进行二次安装。接到需方安装通知后3天内到达现场。13.2供方负责指导单机试车、整机调试工作,直至出水达到设计要求。该投标文件中另有《混盐水MVR蒸发结晶盐硝分离系统分项报价单》,其中标示了各类别的分项报价,包括罐类、换热器、蒸汽压缩部分、泵、离心机、管道管件法兰阀门、传感仪表、电气部分、钢结构、备件包、工程安装,上述部分小计2458.57万元。另有设计费50万元,调试培训20万元,管理费20万元,税收147.51万元,全部投标产品总金额2696.08万元。 2014年10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向**美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过评委会评审,我公司已确定贵公司为“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2014年东区车间蒸发结晶系统”技术预招标的中标单位。请贵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速与我公司技术中心洽商技术协议细节。 2014年10月13日上午,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召开会议,并形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活用水升级改造项目MVR工程设计对接会议纪要》。内容为:一、SNEC已经于2014年10月13日提供了《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美华按此要求提供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工艺包。二、**美华于2014年10月30日前提供工艺/配管专业、电气专业、仪表专业、电讯专业、给排水及消防专业的设计资料。 自2014年11月起,**美华公司多次向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燕山威立雅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单》,并陆续交付部分设计工艺资料。 2015年2月15日,燕山威立雅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技术协议》,约定1.1工程项目界区定义:从高浓废水泵入原液缓冲罐开始,至含盐废水MVR蒸发浓缩、蒸发结晶系统,盐硝分离系统,离心机出料。1.2设计基础(3)本项目的设计充分借鉴制盐成熟的工艺,结合MVR高效节能技术,设计出一条成熟可靠的高盐废水“零排放”生产线。(4)本工程设备使用年限按照15年设计。1.2.2设计要求:依据目前北京威立雅给定的设计参数,对整个蒸发结晶单元工艺进行计算,并完成蒸发结晶单元整体的技术方案;同时勘验现场,对各原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调整蒸发结晶单元计算参数。承诺将进一步根据现场蒸发结晶单元系统运行的实际工况,继续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保证提供最优化、最可靠的产品和工程质量。MVR系统工艺设计2.2.1设计原则(1)工艺线路成熟可靠,设计理念先进可行;(2)主要设备技术成熟,质量过硬;(3)确保系统一次性开车成功,将不确定的因素全部排除;(4)系统操作简单,控制精准;(5)在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再考虑节能和降低投资等措施。2.2.2设计思路:本设计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如下:(1)系统的操作弹性;(2)COD含量较高的问题;(3)蒸汽压缩机的选择:(4)设备与管道材质的选择;(5)节能方面;(6)蒸发温度的选择;(7)控制精度;(8)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3MVR系统主要设备设计,包括蒸汽压缩机选型、降膜蒸发器设计、降膜分离器设计、盐和硝结晶器设计、FC加热器设计、强制循环泵的选型、盐和硝离心机选型。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包括工艺、管道、设备、自控、电气、建筑、结构,给排水、电信多方面的标准规范。设计界限和供货范围4.1设计界限(1)乙方负责提供MVR钢结构土建条件和设备基础条件;(2)乙方负责MVR系统界区内全部设备、管道和电气自控系统的设计;(3)钢结构、防雷接地设计、车间照明、消防和监控设计由甲方负责。4.2供货范围(1)乙方负责MVR系统界区内全部设备,电气自控供货和施工;MVR系统界区一米外的设备和管道由甲方负责;(2)公用工程管道:废水管道、蒸汽管道、一次水管道、循环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等由甲方接至MVR系统界区一米内,并用阀门截止;(3)MVR系统所有和甲方对接的管道接口全部为法兰连接,由乙方负责提供配对法兰密封件和紧固件;(4)将380伏动力电缆直接接入乙方配电柜,6000伏动力电缆直接接入乙方6KV/690V变压器;(5)钢结构施工由乙方负责;(6)土建、防雷接地、车间照明、消防和监控由甲方负责施工。5.2性能测试:MVR性能在甲方满足提供的设计条件基础之上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双方对合同设备验收的依据。2、验收及交付:在MVR系统连续稳定运行满7天,达到甲方提出的“设计目标”,各项指标满足乙方承诺的效果,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验收,经甲方验收完毕后交付甲方使用。6.1技术培训服务:本套MVR蒸发结晶分离系统是一个复杂的集成系统,它即水电气为一体,同时涉及高端制造和高度自动化控制系统。因此关于MVR系统的培训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培训质量的好坏决定了今后系统的运行质量和性能。乙方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帮助甲方能够全面掌握操作技能和维护保养常识,并对甲方有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进行考核。现场调试过程中,乙方负责调试,甲方派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跟随乙方的现场工程师一起参加调试操作设备。6.2定期回访:交付之日起,一年以内2个月回访一次,一年后不定期回访,回访次数一年不低于4次。 2015年3月5日至6日,**美华公司,燕山威立雅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就涉案工艺包开展审查三方会,并形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改造项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MVR工艺包审查三方会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一、工作范围:1、**公司负责提供MVR系统工艺包;2、SNES负责MVR系统的工程设计;3、燕山威立雅公司明确,根据**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的技术协议,**公司负责全部设备、钢结构、管道、电气、仪表的供货和施工安装。二、进度要求:1、**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商务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提供工艺包供审查。SNEC和燕山威立雅公司在收到工艺包之后,一个月内完成工艺包三方评审并由**公司完成修改。为保证项目进度,初步商定于5月初进行**公司工艺包设计的三方中间审查。2、为了加快设计进度,**公司尽快提供以下设计资料……(5)**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签订商务合同后两周内,提供动设备订货资料,不晚于6月底。(8)**公司和电气供货商签订合同一周后,提供电气的订货资料。三、关于初版概算讨论……4、燕山威立雅公司接受**公司的工艺变更,费用增加由燕山威立雅公司和**公司商务谈判确认,**公司的工艺包设计和SNEC的工程设计按照变更之后的工艺路线开展工作。四、已收到的工艺文件中,**公司需补充完善以下内容,包括PID、PFD及物流数据表、设备数据表、设备一览表、设备布置图,框架结构尺寸和设备载荷一览表、设备条件图。其中附件为关于《北京燕山威立雅公司2014年东区车间蒸发结晶系统》盐硝分离系统调整投资预算的报告。 2015年3月18日,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召开会议,就燕山威立雅东区MVR蒸发结晶项目商务价格进行第一轮谈判,并形成《东区MVR商务谈判会议纪要》,其中内容涉及商务价格费用组成讨论、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讨论等,最终**美华公司目标价格为3900万,燕山威立雅公司目标价格为3700万,后续将进行第二次谈判。 2015年4月13日,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就涉案工艺包进行中间审查会,并形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活用水改造项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MVR工艺包中间审查会会议纪要》,其中内容涉及工艺包审查意见、进度要求。其中进度要求1、为了加快设计进度,**公司尽快提供以下设计资料……(7)**公司和燕山威立雅公司签订商务合同后两周内,提供动设备订货资料,不晚于5月10日。并于5月10日提供一般完整的签字**的设计基础资料。3、本项目的时间节点按此会议记录进行,所有终版资料以上述时间节点为准,SNEC设计也以上述时间节点提供的资料为终版资料,以后资料视为无效,SNEC所有设计图纸也以上述时间节点为准。 2015年4月15日,**美华公司向燕山威立雅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表示关于提供泵数据表的有关问题,双方最后达成共识,双方同意调整参数,完全可以满足设计条件。 2015年4月20日,**美华公司向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表示于2015年4月20日提交终版设备一览表、静设备数据表、外形尺寸图、工艺控制联锁说明、工艺说明资料。其中设备动静载荷、土建基础条件图当天无法提供,将在24日前尽快发送。 2015年4月22日,燕山威立雅公司工作人员向**美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要求“请尽快按照4月13日会议纪要要求,4月20日提供完整的终版工艺包资料”。 2015年5月5日,燕山威立雅公司工作人员向**美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附件是协商并修改完的东区MVR项目商务合同,请查阅。下一步将走审批流程。附件中的《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载明: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设备采购合同;(2)技术协议书。双方在本采购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采购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5.4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8、乙方责任和义务……(2)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文件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6)负责本项目技术支持、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调试、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管理方面的工作。供货期10.1具体供货期:签订商务合同后180个日历日。服务13.1技术服务: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应符合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并承担相应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帮助乙方能够全面掌握操作技能和维护保养常识,并对甲方有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进行考核。在调试过程中,乙方负责调试,甲方派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跟随乙方的现场工程师一起参加调试操作设备。合同约定的设备名称、规格价款和供货范围17.1设备名称PR-CMVR-40T型蒸发结晶成套设备。其中设备供货价款3200万(17%增值税),技术服务价款550万(6%增值税)。17.4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其中包含了乙方为完成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仓储、保管、现场交货、安装、卸货、调试、试运行、验收、提供技术服务及维修保养、培训等方面可能支出的费用。17.5供货范围……(7)技术服务范围包括钢结构材料和安装、设备管道安装、系统调试、培训、关键设备的考察和验收。合同款支付分为预付款、第二期付款、第三期付款、第四期付款、第五期付款。预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30%,在合同签署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20%,在所有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三期付款约定为技术服务价款的30%,在卖方准备进场安装调试前,并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四期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40%和技术服务价款的70%,在装置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并分别提交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第五期付款约定为设备供货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装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运行良好售后服务到位并由买家对质保确认后,提价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10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效力30.1本供货合同自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生成,预付款到位后生效。该合同后另附有供货清单。后因故双方未能签订该份合同。 诉讼中,**美华公司称已于2015年5月10日向燕山威立雅公司交付了终版的MVR工艺包项目资料,系通过硬盘向对方拷贝了全套资料的电子版,但燕山威立雅公司否认收到。 2015年5月19日,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美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表示“5月8日发给**的界区条件表问题、5月11日11点发的限流孔板、5月14日下午两点发的设备图纸问题、5月14日发的电气资料缺少、5月15日发的调节阀降压问题、5月15日17点法的仪表审核问题、这些邮件至今没有回音,没有人回答我们。请查收附件的进度要求,列举了**的相关进度问题,请帮忙催下,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2015年5月21日,燕山威立雅公司向**美华公司发送《MVR备忘》,内容为:由于考虑燕化公司新增浓盐水的影响,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演化范围内的整体浓盐水的研究,包括分析和优化整体方案,计划于6月下旬确定一个技术经济上可持续性的方案。为此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暂停执行MVR项目,直至2015年6月下旬,再确定最终方案并与贵方沟通。现通知贵方暂停执行MVR项目的所有工作,直至2015年6月下旬。 2015年5月22日,**美华公司向燕山威立雅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单》,称其已完成了项目的工艺包的设计工作,订购了关键设备三台蒸汽风机,并提出四方面问题,希望燕山威立雅公司认真考虑**美华公司即将面临的现状问题和全体技术人员的心情,给出明确和满意的答复。 诉讼中,**美华公司提交(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1466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492号公证书,内容均系对**美华公司、燕山威立雅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的往来邮件记录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美华公司未就公证费提交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经过招投标的合同,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本案中,燕山威立雅公司就案涉项目发布的技术招标文件系燕山威立雅公司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后**美华公司拟参与竞标,并按照燕山威立雅公司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燕山威立雅公司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提出了设计项目的报价,参加了项目投标,递交了投标文件。**美华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燕山威立雅公司接受,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美华公司投标行为的性质应为要约;后燕山威立雅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美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意**美华公司的要约行为。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应为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美华公司时起承诺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燕山威立雅公司认为**美华公司仅系案涉项目“预招标”的中标单位,双方通过“预招标”确立了考察对象,后续仍需进行磋商另行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后双方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故双方通过“预招标”并不成立任何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故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另,结合《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表述,可知双方后续仍需对技术协议细节进行洽商,并将进一步确定技术协议的相关要求,其应系“预招标”中“预”字的体现。 关于案涉合同的内容。结合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布的技术招标文件、**美华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历次会议纪要、双方拟签订但未签订的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等文件可知,双方通过《中标通知书》订立的合同内容不仅包括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技术服务,还包括相关设备的供货。但因**美华公司在本案中,仅就技术服务相关部分提出诉讼请求,故双方之间涉及设备供货的相关部分本院不予赘述。 关于案涉技术服务的价款。虽针对**美华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报价,双方后续曾因统计错误、工艺设计变更、设备调整等多方面原因协商变更合同价款等内容,至2015年5月5日,双方充分协商,初步修改完成《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燕山威立雅公司更表示下一步将走审批流程,故结合上述一系列过程,虽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的签署,但该合同中的价款约定、合同款支付阶段、**美华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等,均可作为本案中相关费用确定的部分参考因素。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美华公司与燕山威立雅公司之间已于2014年10月成立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华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部分技术服务,但因2015年5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单方决定暂停执行MVR项目,已构成违约,应对**美华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美华公司是否依约完成初步的设计任务,技术服务费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结合双方之间的会议纪要、多次的往来邮件等,可知**美华公司已提供了初步的设计方案,并根据燕山威立雅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多次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燕山威立雅公司、**美华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亦于2015年4月13日召开了工艺包中间审查会。虽诉讼中,**美华公司称已于2015年5月10日向燕山威立雅公司提交了终版的设计工艺包,但燕山威立雅公司不予认可,同时称**美华公司前期提交的部分设计资料存在深度不够、未提交终版、发回修改后未再提交等问题,对此,因2015年4月13日的会议纪要中提出了工艺包审查的相关意见,并要求**美华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提供一版完整的设计基础资料,并强调所有终版资料以该份会议纪要时间节点为准,故虽**美华公司未能就其已向燕山威立雅公司交付终版设计资料一节进行充分举证,但至少其历经半年左右的时间,在提交终版设计工艺包之前提交的设计资料已达到相当的设计要求,仅需进行一定的完善后即可作为终版资料,故即便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美华公司已向燕山威立雅公司提交了**美华公司自认的终版设计资料,亦不可否认**美华公司已就设计工艺包完成了相当比例的设计工作。但因燕山威立雅公司不认可收到**美华公司提交的终版设计工艺包,且由于案涉合同并未全面履行完毕,设计工艺包是否能够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无法通过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环节予以验证,故亦难以认定**美华公司提交的设计工艺包已完全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且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价款为550万元,技术服务涵盖技术方案设计、培训、调试、回访、售后服务等,服务范围包括钢结构材料和安装、设备管道安装、系统调试、培训、关键设备的考察和验收等,故在相当多后续服务无法再行提供的基础上,**美华公司按500万元主张技术服务费用明显偏高。又因相关的设计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缺乏有效的定价参考,且双方对于是否已交付终版的设计工艺包存在争议,亦均表示就设计工艺包的价值无法通过相关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确定。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由本院结合设计工艺包在整个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完成的大体阶段、技术服务价款包含除技术设计之外多项内容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就**美华公司已提供的技术服务由燕山威立雅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0万元为宜。关于利息,鉴于双方对诉争的技术服务费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缺乏对于支付时间的明确约定,客观上,**美华公司亦存在多次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情况,导致案件诉讼周期有所延长,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美华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未有合同约定及公证费发票佐证,且系**美华公司的诉讼成本,故其要求燕山威立雅公司予以承担,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1.燕山威立雅公司给付**美华公司技术服务费1300000元;2.驳回**美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美华公司、燕山威立雅公司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并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据此,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本案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且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并没有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华公司主张其与燕山威立雅公司之间关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MVR蒸发结晶系统”项目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在合同法的其它相关条款中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公告等为要约邀请。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效时合同成立。 燕山威立雅公司为涉案项目于2014年9月所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针对燕山威立雅公司的要约邀请,**美华公司参与了投标,后在2014年9月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设置的条件,从商务标、技术标和盐硝分离方案三部分作出了回应,并给出了报价2696.08万元,其中,设计费的报价为50万元。**美华公司递交上述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对燕山威立雅公司要约邀请发出的邀约。燕山威立雅公司在收到上述投标文件后,于2014年10月向**美华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其主要内容性质属于有针对性的同意对方的要约。 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只限于要约、承诺的发生,还要视其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相关条款。就**美华公司与燕山威立雅公司之间发出的上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而言,具有相互针对性,要约、承诺的内容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以及报价等与招标文件意思表达相符的主要条款,据此,应认定**美华公司在2014年10月接到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该合同生效。 对于燕山威立雅公司所辩称的“预招标”理由,其应当认识到,**美华公司与燕山威立雅公司系在涉案建设项目采用招投标的形式下作出的要约、承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在该项法律制度下形成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故燕山威立雅公司应意识到其针对**美华公司的投标文件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后果。虽然燕山威立雅公司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与**美华公司召开对接会议,并提出了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就此又进行过多次协商、讨论,应视为在合同成立之后磋商补充协议的范畴,而不应视为燕山威立雅公司在合同成立之前发出的新要约。 因此,原审法院关于2014年10月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导致涉案合同成立的认定正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燕山威立雅公司在于2015年5月21日发给**美华公司的《MVR备忘》中,以需要进行演化范围内的整体浓盐水研究,再确定可持续性的方案为由,通知暂停执行MVR项目。燕山威立雅公司的上述理由不符合约定,在**美华公司明确表示不予接受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责任一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在燕山威立雅公司发出《MVR备忘》后,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且根据**美华公司在起诉时所述供货合同已交由案外人实施,目前项目已投入使用运行,以及燕山威立雅公司本身即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有异议等情况,涉案合同显然不适于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时间以燕山威立雅公司2015年5月21日向**美华公司的邮箱发送《MVR备忘》的时间为宜。原审法院在已经确认涉案合同成立、有效,并认定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对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作出处理,显然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支付合同价款一节。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鉴于**美华公司在本案中仅就技术服务相关部分提出给付请求,故对该部分以外的不作处理。根据涉案合同中存在设计费条款,以及**美华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向燕山威立雅公司实际交付过工艺包的事实,可以认定燕山威立雅公司应就此支付合理对价,即技术服务费。 关于燕山威立雅公司应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具体数额一节。 首先,如前文所述,合同成立需以双方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以要约、承诺为必要形式。燕山威立雅公司在2015年5月5日发送给**美华公司的邮件附件《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事后双方均未签约,在燕山威立雅公司不予认可,亦不存在事实上履行的情况下,客观上足以证明双方没有形成意思表示契合,因此该合同依法不成立,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精神,不成立的合同所包含的所有条款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原审法院判决燕山威立雅公司给付**美华公司13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具体而言,就是**美华公司为已完成的终版工艺包所应得的设计费。 但是,原审法院在没有认定《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40吨/小时MVR蒸发结晶处理高盐废水设备供货、技术服务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将其中的550万元技术服务费条款作为判定本案燕山威立雅公司应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参考因素,显然不妥。另外,在**美华公司主张完成的终版工艺包没有被证明交付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燕山威立雅公司等单位在2014年4月13日的工艺包中间审查会上,曾对**美华公司提交的工艺包进行过审查、并要求修改完善、限期提供完整设计基础资料的情况,凭此推定该工艺包已达到相当的设计要求,此外,原审法院还根据该工艺包历经半年时间的设计,进一步推定**美华公司对约定的工艺包完成了相当比例的设计工作,据此酌定燕山威立雅公司应支付技术服务费130万元的数额,亦不妥。 理由在于,除该服务合同本身没有成立以外,第一,在原审法院和本院均支持了**美华公司主张的2014年9月其投标文件文本作为本案依法成立的合同的前提下,鉴于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计费数额,且双方在此后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就设计费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以该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数额为参照依据。 第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美华公司承诺完成其设计义务的对价是50万元。该承诺不仅包括应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还包括交付的成果应达到合同相对人的要求。 鉴于在履行过程中,燕山威立雅公司对合同中约定的工艺包提出了调整要求,因此,只有在能够确定**美华公司实际完成的工艺包内容超出了其在合同中承诺的设计工作量,并达到燕山威立雅公司提出的设计需求情况下,才能判定燕山威立雅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高于50万元,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14年4月13日中间审查会讨论的工艺包内容超出**美华公司负有合同义务的设计工作量有多少。不仅如此,该审查会的工艺包显然还应当达到燕山威立雅公司的需求。但除了本次审查会还在要求**美华公司尽快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外,此后的工艺包是否达到使用要求,也没有燕山威立雅公司认可的证据。另外,在燕山威立雅公司发送关于暂停执行涉案项目的《MVR备忘》的第二日,**美华公司即回函称其已完成了工艺包的设计,证明力明显存疑。在尤其缺少能够证明**美华公司已交付的设计工艺包达到燕山威立雅公司要求的证据情况下,不能仅凭**美华公司对该工艺包付出的时间长短推定对应的技术成果已达到相当的设计要求,更不能凭借其被要求完善工艺包、限期提交终版设计资料,就推定**美华公司完成了相当比例的设计工作,以此确定技术服务费的数额。 因此,原审法院判定燕山威立雅公司应给付的技术服务费数额明显过高。本院根据涉案合同对设计费的约定,以及现有证据的情况,确定为50万元。 综上,原审判决对部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应予纠正。**美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燕山威立雅公司提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相应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416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10月成立的《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东区回用水升级改造项目MVR蒸发结晶系统》项目合同于2015年5月21日解除; 三、驳回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 四、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0万元; 五、驳回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75元,由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875元(已交纳);由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北京**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已交纳---元,未交纳部分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审 判 员 肖 玲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欧阳川子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