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财保18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软新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院2号楼2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软新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软新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华软新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一切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