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瑀祯技术服务中心与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690号 原告:上海瑀祯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7号楼510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一区4号楼科贸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A3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瑀祯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知行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瑀祯技术服务中心称其已与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瑀祯技术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瑀祯技术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上海瑀祯技术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