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516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琅路19号1幢1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1区4号楼科贸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26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经审理后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25166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