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与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5166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琅路19号1幢1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1区4号楼科贸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26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经审理后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25166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