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一区4号楼科贸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里奥纳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8层8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拓无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里奥纳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奥纳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2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飞拓无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24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签订了《大众汽车广州车展拍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在服务协议第九条第1款“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条款中,双方明确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协议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即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既是“被告所在地”,又是“合同履行地”,并未超出法定五地范围。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里奥纳斯公司与飞拓无限公司签订的《大众汽车2020广州车展拍摄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飞拓无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予以确定,亦难以证明北京市朝阳区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一审法院依据飞拓无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对于飞拓无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判员尤頔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