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2民初846号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某,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与被告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