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1民初8380号
原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四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人事,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建科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盈建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盈建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279.3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427.6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11月工资差额420元;4.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04.88元;5.同意给被告出具离职证明;6.认可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被告所提交打卡记录仅能证明被告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场所,无法证明原告要求其在非工作时间进行额外劳动,同时被告需要延长劳动时间进行额外劳动需向公司提交加班申请,但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并未提交任何加班申请。二、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原告向被告下发的《聘用意向书》,被告于2022年11月25日转正,转正后的薪酬为岗位工资11200元/月,绩效工资2800元/月,被告工资将随其工作绩效、任职岗位和员工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根据原告通过邮箱向被告发送的***2022年11月份工资条,被告2022年11月考核系数为0.85,且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可见,被告在工作期间存在大量的失误,其考核系数为0.85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因此被告2022年11月绩效工资为2380元,该差额为因被告未能满足原告绩效考核所产生。三、原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个人资料有虚假内容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工作敷衍、存在主观过错,多次出现严重工作问题,需公司其他员工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返工处理,而且无法按时完成原告所布置的工作,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综上,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构成违法解除。
被告***辩称,除同意原告第5、6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在仲裁阶段认可被告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被告应该支付相应工资。原告克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没有告知解除理由。被告不存在提交虚假入职信息的情形,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劳动合同乙方)于2022年5月25日入职北京盈建科公司(劳动合同甲方)。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22年5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终止;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担任C++开发工程师岗位工作;乙方月工资按甲方薪酬与绩效规定执行;乙方已知晓并同意遵守甲方另行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等。
聘任意向书载明,***转正后薪酬每月14000元,其中岗位工资11200元,月绩效工资2800元。
***在入职时提交的入职材料显示,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在云南新东方云办公后端维护(实习)。
北京盈建科公司主张,***2022年11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1200元,绩效工资2800元,餐补每日30元,绩效考核系数为0.85元,因此扣发其绩效工资420元。北京盈建科公司未提交绩效考核办法,及确定***月考核系数为0.85的相关规定。
北京盈建科公司认可***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及工作日志的真实性。
2022年12月23日北京盈建科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现公司正式通知于2022年12月2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给予工资结算至2022年12月23日,于公司发薪日结算发放。员工应在2022年12月23日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之行为,本通知签收后,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北京盈建科公司主张已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违反劳动纪律,***不认可,称没有对其说明解除理由。
***于2023年1月11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盈建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2023年3月该仲裁委裁决,一、确认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京盈建科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盈建科公司支付***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279.3元;三、北京盈建科公司支付***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427.6元;四、北京盈建科公司支付***2022年11月工资差额420元;五、北京盈建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04.88元;六、北京盈建科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北京盈建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北京盈建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的加班费及赔偿金计算基数。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仲裁裁决的北京盈建科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于2022年5月25日入职北京盈建科公司,2022年12月23日北京盈建科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院确认双方于2022年5月25日至12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盈建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解除时已告知***,对此***不认可,北京盈建科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另***在入职时提交的履历本身就是在相关岗位实习。故北京盈建科公司解除与***间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求北京盈建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盈建科公司应按上述法律规定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盈建科公司不同意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北京盈建科公司认可***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及工作日志的真实性。根据***主张的每日加班时间,打卡记录的打卡时间、默认班次时间、工作日志内容,本院确定***2022年7月至11月休息日加班为10小时,延时加班48小时北京盈建科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未提交上述时间外存在加班的有效证据,北京盈建科公司不同意支付该期间的加班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022年11月工资差额420元。北京盈建科公司未提交绩效考核基数为0.85元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其不同意支付扣发的42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二十二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二二年七月至十二月延时加班工资579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609元;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期限外的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工资差额42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04.88元;
五、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已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