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2843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子关系),女,退休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高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中路高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中路高科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我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中路高科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中路高科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违法将我辞退。现我要求撤销中路高科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路高科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中路高科公司,从事感性沥青业务的销售、供应管理、对外合作及业务拓展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中路高科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其上载明:“***:自你2017年4月入职以来,不能满足岗位和业绩考核等要求,目前已不适合在公司工作。理由如下:1、截至2018年9月28日,无任何销售业绩,不能满足公司岗位要求,公司对你进行调岗,你本人拒绝;2、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3、自2018年8月15日起,在公司解决你个人岗位调整事项过程中,不但不服从公司安排,并拿公司未做和不在公司管辖范围事项等中断谈判,言语偏激行为冲动,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公司、员工、上级单位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自2018年9月28日起,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
中路高科公司主张因***长期没有销售业绩以及***的主管领导张某离职,故其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将***从材料事业部销售人员调岗至材料事业部团队销售,主管领导由张某变更为***,***以其与***之间存在矛盾为由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故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中路高科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中路高科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其主要工作内容系对外投资,而非销售,其在职期间虽无任何销售业绩即无任何项目签单,但销售业绩应根据工作进度计算,其在职期间存在大量的工作业绩,但因交通行业的特点、投资项目本身所需要的周期以及中路高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迟迟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项目都在进行中,尚未最终签约。第二,2017年6月20日在去交通运输部党校的路上、与甘肃路桥公司会面前,中路高科公司的总经理***当面称其曾收取上海威宇公司奔驰牌轿车一辆,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内使用,当时在场的人员还有***、***。其认为这是严重的违纪行为,目的是向其索贿。2017年8月中路高科公司提出将其负责的甘肃路桥项目划分给***负责,其提出反对意见。因***称其收取奔驰轿车时,***、***在场,且并未对***的贪污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故其认为***、***可能与***向其索贿的行为存在关联,鉴于此其向***提出与***划分业务,公司同意,从此其未再与***合作。2018年7月其主管领导张某离职,因其曾与***划分业务并引起不快,故主动向***提出由平某某进行管理,公司领导同意,但2018年9月中路高科公司要求其必须到***处报到。因其曾与***划分业务并产生矛盾,到***处工作势必影响工作效率,故其不同意。此次调岗并非因其业绩考核不合格,而是因为其主管领导张某离职,且系其主动提出调岗。第三、其不存在不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中路高科公司自其入职以来从未进行劳动纪律的培训,也未发放过员工手册。
中路高科公司对***的主张均不予认可。中路高科公司另主张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长期扰乱其公司工作秩序,对其公司领导进行诽谤,群众调研结果显示没有任何公司员工愿意与***共事,故其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查:双方均认可张某离职后,虽对***的工作及主管领导进行调整,但工资待遇无变化。
***提交了2018年7月18日发送给***、平某某的电子邮件,其上载明:“曹总、平总:……由于张总离开我司,本人直接管理者尚不明确,现申请是否可以由平副总直接管理。目前本人任职合作总监,主要工作内容是市场开发,对外合作。2018年主要工作是浙江省排水沥青项目等多个销售项目,以及新市场开发,对外合资合作等内容。我想这样安排会有利于我的业务开拓。以上是本人意见,请领导批准”。***据此证明因原直属领导张某离职,且没有人接替张某的职位,故其向中路高科公司申请由平某某直接管理,公司同意了,但此后公司出尔反尔于2018年9月要求其必须到***处报到。中路高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张某离职后,平某某曾对***有过一个多月的培训加代管,但平某某跟公司反映***经常不完整真实的反映情况,经常对关键重要信息掌握不准确,而且自以为是,坚持己见,汇报工作随意性较大,随便找理由或推卸责任,多次与其谈话并做工作,没有明显改善,故无法继续带***;自2018年8月24日起,其公司和***多次谈话,安排其到材料事业部从事团队销售,由***管理,但***拒绝到***处报到,此后还做出去院领导家中找领导谈话、在办公场所大闹扰乱办公秩序等行为。
中路高科公司提交了2018年9月13日***发送给***等人的电子邮件,其上载明:“大家好。经与公司领导、人事部门多次沟通我个人工作归口问题,现以邮件形式反馈,盼公司领导批准:1、因为我直接领导张总辞职,需要重新确定个人领导,结合个人和公司实际情况,我希望到工程事业部工作。2、我的直接管理者由工程事业部范总安排(如范总,赵部长)……感谢领导与我多次沟通,让我将想法提前告知领导,不知这样操作可行否”。中路高科公司据此证明***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其公司安排***到材料事业部工作,主管领导是***,但***要求去工程事业部工作,要求由范某某领导。***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在上述电子邮件中,其已写明因原主管领导张某辞职,故需重新确定个人的直属领导,这恰恰说明系其本人主动提出变更领导,而非公司根据业绩考核变更岗位,其不同意由***进行管理,并要求由副总经理平某某或副总经理范某某或工程事业部部长***管理。
中路高科公司另提交了2018年12月4日***及其母亲与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范某某、人事关某以及上级单位工会调解委员会人员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现将部分内容摘录如下:“(马)当时是我和张总,因为当时我归张总管,曹总也很清楚……我从2017年4月1号开始一直到2018年的7月份一直都在张某下面管理,所以说我出差的汇报,还有包括我做的业务的汇报一直都是张某来管理,包括我跟他产生过几次矛盾,大概有几十次之多,我只是列举一下,所以说产生了矛盾,包括对业绩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比如说……等等吧,类似于这些事情,所以导致了我跟张某之间,我认为他做的不合理、不可行,所以说大家有意见不一样的地方,我不同意违反中央的八项规定”,“(调解委员会人员)……由于张总的原因导致你的业绩没能完成,能详细说说吗,为什么因为他,您没能完成业绩呢?(马)比如说第一,在广东他要求吃七八千块钱的海鲜,这样的话是严重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虽然没有吃到七八千块钱的海鲜,但是给我的感觉影响很不好,所以说我认为跟对方合作要搁置,因为这代表了交通部的形象,也代表了中国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形象,也代表交通部公路院的形象,对于影响公路院形象的行为,我坚决予以抵制。第二,在山西大同合作的时候,张某雇佣黑社会威胁我……(调解委员会人员)那这个跟您的工作业绩的完成有什么直接因果关系?(马)所以说我认为张某的合作伙伴当时在现场,是他的合作伙伴找的黑社会的成员,我认为这种威胁我不能够接受,也不能够因为你威胁我,我就一定跟你的合作伙伴合作,当时我也跟俞总说了,俞总说如果要是我的话,我也绝对不会合作,如果用黑社会威胁的话。所以说在山西的合作,我没有谈”,“……第二个事情就是说,当时为什么跟公司领导提出来,我说我不想到丁总下面去,而且我刚才也解释了原因。第一点原因就是因为当时我跟丁总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因为公司领导强行说甘肃业务你不要做了,这个业务就是给丁总干的,然后丁总自己也没有干成,那边也没有跟他合作,我说这样的话我跟丁总的业务分开……曹总说,包括平总说,丁总会有很大帮助,因为他的人脉关系很广……我问他,你能不能给我找到相关的人,领导说你的联系方式很广,在浙江省,丁总说我找不到,一个都不认识。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跟公司提出来,我说我现在,丁总对我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这样的话公司说等我从浙江回来,公司就要求我一定要到丁总下面去。我就很奇怪,丁总在浙江什么也没有帮助,而且我多次问他,我前后问他三次,在一个宾馆住,我说你认不认识浙江的人,能不能给我介绍一个,以便于我继续把业务做大,丁总说我一个都不认识。这样的话我回来之后,公司突然之间通知我,你要到丁总下面去工作,我也不是很理解。因为我之前已经跟公司提出来这个事情了,而且丁总还有这样的反应,不配合的这个反应,所以说我说我不能到丁总下面去”,“……我一直想按照中央的决策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说的就是我***,我也一直想按照中央的决策继续推进中国的一带一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收复台湾,还有实现世界和平的这样一个伟大梦想,这是中央给我的要求……在这个前提下,我要感谢公司,因为公司不仅仅是公司,公司是国家的公司,公司要维护国家的尊严,要维护国家的大的政策方针,公司不是个人的公司,公司是交通部的公司,公司要维护中国的尊严,不能在外面随便宣讲,公司贪污腐败,公司贪污受贿,中国的一带一路,这个是一个侮辱”。中路高科公司据此证明***自认在职期间与张副总存在几十次之多的矛盾,没有销售业绩,因与***之间存在矛盾,故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以及***诽谤其公司及公司领导,扰乱工作秩序,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在录音中,***称“这个事情是在2012年,院里头都是有相应的材料和书面的东西的”,说明***收取奔驰轿车的事情成立;2017年8月中路高科公司要求将其负责的甘肃路桥项目划分给***负责,其提出反对意见,因***、***未对***的贪污行为提出反对意见,二人可能与贪污行为有关联,故其向***提出与***划分业务,因此次业务划分其与***产生矛盾,故在主管领导张某离职之后,其不同意变更主管领导为***,这样安排会影响工作效率。中路高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关于***的事情,***一直在写材料、信访,故其公司对这个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问题。
***曾以要求撤销中路高科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288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但岗位调整需具备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在本案中,因***的主管领导张某离职,中路高科公司在不变更原有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将***的主管领导变更为***,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范畴。***以其与***存在矛盾为由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依据不足,属于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故,本院认定中路高科公司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进而对***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付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