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5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路高科(北京)公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8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拒不出庭,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不出庭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