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5129号
原告: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海特光电院内办公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纬五道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