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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商)��字第249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井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市井陉矿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院5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泵厂)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泵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偿还欠款75.6万元,并赔偿欠款期间的利息(以75.6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8月1日开始起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泵厂与***公司系业务关系,2014年8月5日双方签署《往来帐款询证函》确认:截止2014年7月31日,***公司欠***泵厂货款75.6万元。之后***泵厂多次派人催要,至今未果,故***泵厂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并反诉称,不同意***泵厂的诉讼请求,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支付款项,***泵厂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泵厂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1.判令***泵厂继续履行供货合同;2.判令***泵厂支付违约金50.4万元;3.判令***泵厂赔偿损失269080元;4.判令***泵厂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泵厂在履行设备供货合同中亦有多项违约行为,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设备供货合同。 反诉被告***泵厂针对反诉辩称,***泵厂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合同义务,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泵厂交付货物后及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时,***公司从未就交付技术资料提出过异议,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泵厂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6日,北京佰能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方,以下简称佰能公司)与***泵厂(卖方)签订《马来西亚PSSB选矿厂工程(一期)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渣浆泵(含配套电机)及随机备件,合同总价252万元,合同生效后15日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20%的收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20%(50.4万元)作为首次预付款。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设备发货前,应提前7日将合同设备价格50%的收据、发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50%(126万元)的货款作为第二次预付款���交货后卖方按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设备(部组件)运到项目所在地后,买方通知卖方派员到现场共同开箱清点验收,货物验明无误后,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并在卖方出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5%的收据并经买方验明无误后15日内,买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5%(37.8万元)。开箱清点验收期限最迟不超过合同设备交货后六个月。合同设备负荷试车运行(按照技术协议)完成并经双方考核验收合格,买方签署了该套设备临时验收证书后,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收据并经买方验明无误后15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25.2万元),设备负荷试车验收期限最迟不超过合同设备交货后十八个月。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5%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买方签署了合同设备临时验收证书后)一年质保期��,合同设备运行正常,无明显的质量问题,买方签署了本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并在卖方出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5%的收据并经买方验明无误后15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费的5%(12.6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75天内向买方交货。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指该套合同设备签发临时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卖方为每套合同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该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合同规定的每套合同设备的质保期满后,由买方在15天内出具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照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由于卖方责任在第九章和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今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按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确定。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例的5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上几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如每套合同设备,在其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款和5.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到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3到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时,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由于确属出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按时交付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5.14款规定为准,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0.7、10.9、10.10、10.11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同日,佰能公司(甲方)与***泵厂(乙方)签订一份《马来西亚PSSB选矿厂工程(一期)设备包装协议》,对合同设备的包装与检疫事宜达成了协议。 2012年9月27日,涉案货物完成交货。 2013年1月21日,佰能公司(甲方)与***泵厂(乙方)与***公司(丙方)签署一份《马来西亚PSSB选矿厂工程(一期)设备供货合同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的《渣浆泵》合同,合同额252万元和《设备包装协议》,总金额11万元,合计总金额263万元。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无条件将上述合同协议中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与丙方。转让协议生效后,丙方取代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丙方享有在上述合同协议中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应负担的所有义务,直至合同履行完成。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货款187.4万元,由丙方在该协议生效后30日内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无条件退还甲方。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的行为,给三方可能造成的任何利益影响,由三方各自自费处理,三方均不得向另外两方提出任何利益要求。本协议从甲、乙、丙三方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13年4月24日,***泵厂向***公司开具三张金额分别为105.2万元、105.2万元、52.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8月5日,***泵厂向***公司发送《往来账款询证函》,内容如下:“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款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详列示如下:截止2014年7月31日,贵公司欠75.6万元,备注:应收账款。”***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 诉讼中,***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了反诉请求,主张双方始终没有签订设备临时验收证书,所以质保期没有开始起算,***泵厂存在违约行为,且给***公司造成了迟延交货损失、包装损失、仓储损失。***泵厂主张***公司在2012年9月27日收货直至***泵厂提起本案诉讼,从未向其提出过前述权利主张,其反诉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公司主张通过电话口头向***泵业主张过,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诉讼中,***泵厂主��其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是依据询证函确认的欠款日期开始起算的。 本院认为,佰能公司与***泵厂签订的《供货合同》及佰能公司、***泵厂、***公司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转让协议,佰能公司将供货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公司,则供货合同及转让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公司对于其抗辩主张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明,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泵业提出过相应权利主张,涉案货物的收货时间为2012年9月27日,故其反诉的诉讼时效应自收货时间次日起算,***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起反诉的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已经从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中,往来账款询证函的日期为2014年8月5日,双方在询证函中确认了截止2014年7月31日欠款金额为75.6万元,***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泵厂在本案中主张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计算标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断,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货款75.6万元及违约金(以75.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60元,原告(反诉被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765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