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4866号
原告: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