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5154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某。
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与水井路交汇处西南角奥园璞樾湾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西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二路南侧奥园誉峯项目。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刘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第三人:汪某,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西安市某有限公司、汪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806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