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513566.4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2执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