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2935号
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第三人:谭某某。
原告林某诉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谭某某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陕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谭某某的追加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