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02执5268号
***、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4)陕06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支付劳务费323257.84元及利息(以323257.84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94元与执行费474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主动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案件款348737.85元,本院依法从该款项中提取本案执行费4748元,剩余款项343989.8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款领条中注明“余款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执526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