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8965号
申请人: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号**号楼**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金捷报文化传媒有限,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大望路**号**号楼**层**室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捷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金捷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北京金捷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