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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73民初1113号 原告: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四号楼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北京三通视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鹏公司)与被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开发费40万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5日,***鹏公司与北京三通视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通视动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名称是“一视无忧视频直播室功能演示系统设计开发”(简称演示系统)。合同约定演示系统包括视频直播主持软件、**移动客户端软件、网站3个模块,总费用50万元,三通视动公司先支付10万元,原告提交集成测试版后5日内支付35万元,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三通视动公司应在2015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的10万拖延至2015年11月30日才分两笔支付完毕,但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开发演示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尽管三通视动公司在确认UE(用户体验)、UI(用户界面)设计时存在拖延,直至2015年12月中旬才最终全部确定,但原告还是在2015年12月8日交付了无UI效果的**版Demo(样本)程序,并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了集成测试版本。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提交集成测试版本后三通视动公司应当支付35万元。原告已经向三通视动公司开具了发票,但其至今未付。在三通视动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完成了三通视动公司的多次变更要求、迭代升级,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开发服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三通视动公司付款,三通视动公司一直同意付款,但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直到2016年9月1日,三通视动公司将原告开具的35万元发票寄回给原告,并于2016年9月12日发短信明确表示不再付款,理由是其他投资人不同意继续运营涉案演示系统。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任务,被告应当支付全部未付合同款40万元,其延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11.2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故原告仅主张违约金10万元。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三通视动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注销登记,三通视动公司的清算报告称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与事实不符。被告***作为三通视动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组负责人,承诺对公司注销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但三通视动公司清算组并未通知原告公司注销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案被告为原三通视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案案由应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迟延开发及交付的问题,其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产品也没有成功上线,双方经沟通无果后三通视动公司终止了合同,故三通视动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成立三通视动公司就是为了涉案合同的软件项目,因产品没有最终上线,故公司股东决议注销公司,当时原告还没有提起本案诉讼,在进行公司清算时,三通视动公司依法进行了清算公告,清算组成员对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知情,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清算组成员***、***为本案被告,后其于庭审中撤回了上述追加被告申请。 经审理查明:三通视动公司(甲方)与***鹏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开发“一视无忧视频直播室功能演示系统”,项目内容以附件一《需求说明书》为准。演示系统包括视频直播主持端软件、Android移动客户端软件和网站3个模块。合同同时约定了以下内容:六、产品评审和验收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交如下产品:1、完成甲方功能要求的可执行软件;2、软件的需求文档、设计文档;3、软件的源代码;4、软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文档。七、工期:1、开发进度安排如下:(1)首付款到账之日10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需求分析,UE及UI设计并由甲方最终确认;(2)首付款到账之日15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5年11月6日),完成无UI效果的Android版Demo程序,达到主持端与观众端可以实现直播视频、主持端可以切入观众的视频画面,并以画中画或三竖屏显示等功能;(3)界面设计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5年11月30日),提交集成测试版(中期版本),即主要功能稳定的版本;(4)集成测试版(中期版本)提交20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5年12月31日),提交一个最终验收版本;(5)验收版本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6年1月22日),提交产品上线。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进入免费维护期,3个月,维护期内乙方负责已交付产品的问题修复和改正。2、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某阶段任务,乙方不承担责任,因工期顺延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八、付款及条件项目总费用50万元,甲方分3个阶段向乙方支付:1、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金额10万元;2、提交集成测试版后版本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0%,金额35万元,乙方收到款项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交项目中产生的技术文档、源代码等;3、免费维护期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金额5万元;4、在实施过程中,因甲方需求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十一、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能按附件一约定的需求内容、验收标准交付开发成果,乙方应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起5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2、系统验收合格后(以甲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为准),甲方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 合同附件一需求说明书约定:2、系统概述2.1目标:本系统致力于研发一套基于移动终端前端、PC终端前端及PC后台管理系统相结合的,便于用户收看和发起视频直播活动的视频直播分享类软件。2.2功能概述一视无忧是一款基于视频直播分享的应用软件,核心业务主要是向用户提供观看或发起视频直播节目,并支持用户通过应用实现各种交互。3、功能需求3.1手机观众端功能需求,具体包括应用欢迎页、应用引导、登录/注册、主导航栏、首页、频道页、节目页、直播间、节目单页、主持达人页、视商页、系统设置等内容。其中,首页扫一扫功能说明记载:用户可以在扫一扫中扫描主持达人或视商的二维码;激励及响应序列:点击页面中的扫一扫图标进入二维码扫描界面;将扫描界面中摄像头采集画面对准主持达人或视商二维码,即可识别二维码并可以跳转至相应的达人界面或视商界面。直播间功能说明记载:可以观看主持人或视商开创的直播视频节目,并可以在直播过程与其他观众进行文字互动、举手发言、邀请好友观看直播、分享直播地址,调节音量、亮度等参数。需求说明书还就手机主持端功能需求、后台管理系统功能需求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5年11月30日,三通视动公司向***鹏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 庭审中,***鹏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因三通视动公司支付首付款时间推迟,并在开发过程中存在需求变更情况,故导致开发时间相应顺延。***则辩称***鹏公司迟延交付,其提交的软件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均提交了双方往来邮件及短信记录予以证明。其中,双方往来邮件显示: 2015年12月8日,***鹏公司向三通视动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Demo版,并称功能尚未完善,开发中发现一个技术问题正在解决,并表示很快会解决。2016年1月12日,***鹏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观众端和主持端Demo版,并称各功能已经基本整合完成,细节还在调试。2016年2月4日,***鹏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PC端和移动端,并称移动端的功能已经完全了,节后调整细节,PC端功能大部分完成,存在一些BUG节后修补完整。庭审中,***鹏公司称上述成果交付系完成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工期中第二阶段的内容,即完成无UI效果的Android版Demo程序,达到主持端与观众端可以实现直播视频、主持端可以切入观众的视频画面,并以画中画或三竖屏显示等功能。 2016年3月8日,***鹏公司向三通视动公司发送了题为“第一个全功能版本”的邮件及相应附件,并称“这是最新版,功能已经基本完善,有一些小的问题还在修改中”。 2016年3月22日,***鹏公司向三通视动公司发送了题为“需求已完善”的邮件及相应附件,并称“确定的大需求已经全部实现,现在还在调试一些小问题”。庭审中,***鹏公司称上述成果交付系履行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工期中第三阶段的内容,即提交主要功能稳定的集成测试版(中期版本)。 2016年3月31日,***鹏公司向三通视动公司发送了题为“最新完整版”的邮件及相应附件。 2016年4月5日,三通视动公司向***鹏公司发送了题为“0405发现的问题汇总”的邮件及相应附件,其中,附件记载:PC端:1、多屏切入之后,放大其中的一个屏幕变成主屏幕没有实现;2、切进来的观众音频不能分别控制;3、原本说的,那五个接进来的视频是先预览,然后点击小窗口之后,在播送出去让观众看到,现在是只要我一点发言,就直接直播出去了。4、切进来的观众我想让他们结束发言的时候反应非常慢,几乎是关不了,只能是把他们踢出去。手机端:1、二维码,用其他软件扫描后出现的是错误代码,能不能当用其他软件扫描的时候出来软件下载页面?2、用手机端发起的直播,当切近另外一名观众来两个窗口的时候,把切进来的人的窗口放大以后,观众看到的大画面还是直播发起者。3、创建节目的过程要有文字提示……。 2016年4月18日,***鹏公司向三通视动公司发送了题为“修改完成版”的邮件及相应附件,并称三通视动公司提供所有问题均已修改完,要求三通视动公司尽快验收。庭审中,***鹏公司称上述成果交付系履行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工期中第四阶段的内容,即提交涉案软件最终验收版本。 2016年4月21日,三通视动公司向***鹏公司发送了题为“0421问题汇总”的邮件及相应附件,其中,附件记载:手机端:当切进观众来之后怎么关掉他,现在还是只能把他踢出直播;2、手机端发现一个大bug,如果其他人发起了直播,那么当我用主持端点击观看这个节目的时候,竟然变成了自己在直播了;3、申请达人的时候,随便填的电话和验证码都能过关;4、手机端发起的直播完全看不了…… 2016年4月25日,三通视动公司再次向***鹏公司发送了问题汇总清单,记载:1、手机端注册时上传的内容很不稳定……2、注册时上传的身份证信息,会自动变成注册人的头像……3、观看时发出的文字互动内容,自己看不到;4、我之前说的把观众放大指的是:pc端发起直播时,切进来的观众的窗口放大成主视频。 2016年4月25日,***鹏公司在邮件中就三通视动公司提出的部分软件问题进行解释,称三通视动公司所提出的关于关闭/放大画中画,是三通视动公司操作的问题,通过长按想要操作的小画面即可实现。***鹏公司据此证明其提交的软件成果没有质量问题,并称上述部分问题是三通视动公司操作不当所致,部分是新增需求,部分问题已经在后续提交的成果中进行了修复。***认可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但称其余为软件质量问题。 2016年5月13日至5月20日期间,***鹏公司分别向三通视动公司发送了题为“二期初步需求”、“二期增加任务内容”的邮件及相应附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邮件内容系双方就软件二期开发相关工作进行沟通,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范围。 2016年6月27日,***鹏公司在邮件中回复三通视动公司称“这是您上次确认二期需求时提的那几个一期需要修改的小问题,我们已经修改完了”,并称该一期软件修改的部分内容系针对三通视动公司所增加的需求而进行的修改。 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短信聊天记录: 2016年4月5日,***鹏公司向三通视动公司催款35万元合同款,三通视动公司回复称“我等所有功能完成的差不多了以后就给您打”。 2016年5月19日,***鹏称:“大帅你好,下一步研发工作正在开展中,前面那35你看看能否尽快解决一下,我们好推动后面的事,新建合同我会把首付款滞后到6月。”三通视动回复称:“好的,我这边正在谈几家基金!我有消息了会尽快告诉您!我一定抓紧。” 2016年6月29日,***鹏公司继续催款,三通视动公司回复称:“**,休息了吧,我刚回家!现在所有下一步的规划都等着钱呢!没钱我也不忍让您那边继续开工!所以我一有消息就告诉您。”***鹏公司称:“董事会对我们合同执行要求很严,时间长了不好处理,半年董事会要考核我们的经营班子,所以还请谅解,加快下一步的动作,越快越好。”三通视动公司回复称:“好的好的**。” 2016年7月14日,***鹏公司继续催款,三通视动公司回复称:“好的,**,说实话我这边现在压力也很大。昨天还又去了一场路演,现在大家普遍的反应都是我们推出的太晚了,错过了几个风口。不过也有几家觉得我们也有自己的优势,所以我也在积极的和他们谈着。所以,我这边尽快往下进展,**您也多理解。” 2016年7月至9月期间,***鹏公司多次催款,三通视动公司均表示“好的”、“**”、“尽快回复”。2016年9月12日,三通视动公司回复称:“**我刚给您回电话您关机了!因为我上个周出去出差了一个星期,走之前我已经让几位合伙人考虑这个事了!今天我也又和他们聊了聊!他们的态度还是很坚决,甚至还有的说:因为你们的原因我们错过了投资风口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应该把之前的十万也要回来的!现在看在是朋友介绍的份上之前的钱就算了!后面的他们是不会再支付了!我也是已经尽力去和他们说了,但是看的出来一提这个事情大家的情绪很激动,态度也很坚决……”三通视动公司回复称:“这事不想让你为难,但是他们这么做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不行就只好走法律程序,但这对你是不利的。” 2016年9月1日,三通视动公司将***鹏公司开具的35万元发票退回***鹏公司。 ***鹏公司另向本院提供了光盘一份,光盘内存储有涉案软件运行过程的录像及软件源代码。经当庭现场勘验,录像记录了涉案软件完整流程的运行过程。***鹏公司据此证明其已经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可以提交源代码,软件质量不存在问题。***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当庭将存储有源代码的上述关盘交付给***。 另查,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三通视动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同时成立清算组,***为清算组组长;于2016年11月26日发布公司注销公告;于2017年2月6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于2017年2月28日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并称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2017年4月13日,三通视动公司被注销。三通视动公司在办理上述注销手续期间未将公司注销事宜告知***鹏公司。 庭审中,***鹏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上述事实,有***鹏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往来邮件、短信聊天记录、邮单、光盘,***提供的《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往来邮件、短信聊天记录、公司注销手续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鹏公司与三通视动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及庭审陈述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2、***鹏公司是否存在延期提交软件成果,其提交的软件成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关于***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辩称,本案案由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系三通视动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如果将***列为被告,本案案由应当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三通视动公司依法履行了公司注销手续,进行了注销公告,清算组成员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知情,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三通视动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鹏公司在多番催促付款未果后于2016年9月12日向三通视动公司表示将走法律程序,并实际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但三通视动公司在明知与***鹏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且在办理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如实通知已知债权人***鹏公司,导致***鹏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故依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在立案之时,三通视动公司尚未被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尚存续,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通视动公司因被注销而丧失法人主体资格,本院依据***鹏公司的申请列***为本案被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辩称,三通视动公司早在本案立案之前召开股东会议决议注销公司,且已经于2016年11月26日通过报纸发布公司注销公告,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对此,本院认为,三通视动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仅对公司内部产生约束力,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鹏公司系三通视动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三通视动公司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故对于***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辩称,本案案由应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该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受理案件之时三通视动公司尚未被注销,***鹏公司依据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三通视动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案由的变更。本案中***系诉讼过程中将三通视动公司注销,导致三通视动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其在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鹏公司的行为已经不是纯粹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而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之行为,该行为与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正常进入清算程序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性质不同,针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之行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股东清算责任纠纷审查的法律关系是清算组成员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赔偿责任法律关系,其前提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即本案中三通视动公司与***鹏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该基础法律关系为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法律关系,故在三通视动公司已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鹏公司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将其列为被告并无不妥。***的该项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鹏公司是否存在延期提交软件成果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约定首付款到账之日10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需求分析,UE及UI设计并由三通视动公司最终确认;界面设计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5年11月30日),提交集成测试版(中期版本);集成测试版(中期版本)提交20个工作日内(不晚于2015年12月31日),提交一个最终验收版本。而三通视动公司实际支付首付款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晚于合同约定的日期,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履行日期应当相应顺延。***辩称,即便合同履行日期相应顺延,***鹏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提交软件集成测试版、于4月18日提交最终验收版仍然存在延期。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内容可知,在***鹏公司提交上述软件成果后,三通视动公司从未就软件交付日期提出过异议。软件委托开发的过程需要委托方和开发方之间充分沟通,以确保开发方准确理解委托方的软件需求,并对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时进行调试和修改。从三通视动公司提供的问题汇总可以看出,其提出的问题既有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如放大画中画问题,也有其提出新的开发需求要求开发方予以实现,如要求使用其他软件扫描二维码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开发日期的相应顺延。三通视动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就合同延期问题提出过异议,在***鹏公司催促三通视动公司付款期间,三通视动公司亦未就此提出过异议,本院据此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故三通视动公司关于***鹏公司存在延期提交软件成果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鹏公司提交的软件成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验收条款,但合同对涉案软件的具体需求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庭审中,三通视动公司提交了三份问题清单,据此证明***鹏公司提交的软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运行。对此,本院认为,三通视动公司提交问题清单时,软件尚处于开发完善过程中,软件开发过程本身就是不断测试软件、发现问题、修复问题的过程,仅仅因为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并不能证明三通视动公司提交的软件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且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可以看出,在三通视动公司提出上述软件问题后,***鹏公司均给予了回复,并将修复后的软件重新提交给三通视动公司。三通视动公司在庭审中亦承认,其中部分问题系三通视动公司自身操作不当所致,部分问题经庭审核实属于超出合同附件约定的需求范围。同时,在三通视动公司提出上述异议之时,合同尚处于约定工期的第三、第四阶段,在产品上线之后及免费维护期间,***鹏公司尚可以对已交付的产品进行修复和改正。此外,从***鹏公司提交的软件运行录像可以看出,涉案软件流程较为完整,三通视动公司如认为软件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提出。而根据双方往来的邮件及短信内容可知,在2016年5月期间,三通视动公司已经与***鹏公司沟通二期项目需求问题,在2016年5月至9月期间的多次催款过程中,三通视动公司均表示尽快付款,从未就软件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鹏公司提供的软件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对于***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鹏公司存在延期履行合同问题,亦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软件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合同约定,提交集成测试版后5个工作日内,三通视动公司应向***鹏公司支付35万元,现***鹏公司已经交付了集成测试版,三通视动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其未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为三通视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鹏公司要求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软件开发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免费维护期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三通视动公司向***鹏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5万元。虽然***鹏公司未提供免费维护工作,但责任并不在***鹏公司,***鹏公司提交软件成果至今早已超出三个月,且提供免费维护工作系附随合同义务,在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三通视动公司应当交付全部合同款项,故对于***鹏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剩余合同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涉案合同约定,三通视动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每延迟一日,应支付迟延支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因上述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鹏公司仅主张10万元违约金,该数额并未超出合理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四十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兰国红 人民陪审员  周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夏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