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四号楼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北京市。
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113号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北京***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113号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