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成材仓储中心、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民终8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哈东板材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8号院1号楼51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 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出具的***家具维修明细作为证据被一审法院采信,但该证据未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故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14元、上诉人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1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满国石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