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成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102民初2531号 原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8号院1号楼518室(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296938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哈东板材市场D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4MA1ADGAF9Q(1-1)。 经营者:**,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以下简称奥木仓储中心)、第三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5月20日审理终结。宣判后,被告华源公司、奥木仓储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源公司、奥木仓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财产损失费(漆面严重损坏部分家具款)137,007元、拆除原有家具工费8,000元、墙体损失修复费11,000元、修复期间房屋租金25,000元、处理后家政费2,000元、伪劣产品3倍赔偿价格1,518元,合计184,52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5月与爱辉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以下简称维尔蒂尼商店)签订了定制全屋家具合同,于2018年1月1日全部完工。经过约8个月的通风处理,***仍觉室内有异味,所以通过维尔蒂尼商店的介绍从奥木仓储中心***经理处购买了华源公司生产的馨源系列除醛、除异味产品(该产品为简易喷壶包装、外贴有便签标注名称并附加简易使用说明,无生产许可、生产日期等标注)。***使用该产品时再次与奥木仓储中心沟通,并严格按照说明进行使用。产品擦除过程中出现家具表面留有痕迹无法去除、家具失去光泽、光滑度下降、触碰有粘滞感的现象,并且异味并未减小。***多次与华源公司沟通,该公司派出两位业务经理同奥木仓储中心的***经理一同来黑河查看了***的家具情况,并再次尝试去除痕迹,未取得成功。二被告又与家具厂方面协商,拟将家具拆除并打磨掉表面清漆后涂擦木蜡油,但经过家具厂研究及实验,会出现家具油漆面打漏、暴露木质等损坏现象,该方法不能达到修复的目的。之后近30天内,***与华源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其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而是家具油漆本身问题导致的现有情况为由推卸并拒绝承担责任。在此期间,该事件对***的工作及家庭产生了严重影响。***认为:1.***现有的家具制作完成后,油漆表面并不存在问题,在使用了馨源产品后才出现了漆面腐蚀的现象,由该产品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家中棚地脚线、茶几等未喷涂该产品的家具漆面依旧良好。2.如将家具表面油漆处理掉,拆解及处理的过程中家具会出现变形,再次安装后由于不同批次的油漆颜色及安装工艺的差异,对整体定制家具的效果会有严重影响,由于修复过程中木材本身湿度及力学结构的变化加上东北地区冬季供暖期高温干燥的特点,修复的家具仍存在不可预知的变形风险。3.该产品并未查到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国际、国内标准,也没有对适应情况、禁忌情况及注意事项予以详细告知及标注,且沟通过程中其称无论何种油漆或者木材都可以用。4.***所收到的产品为“三无”产品,且奥木仓储中心的营业范围不包括化工产品。5.事后,***一直积极与其生产方及销售方沟通,但生产方从未主动与***沟通或提出解决办法,而是在推卸责任。综上,***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华源公司辩称,1.***与华源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是华源公司授权奥木仓储中心经销的,奥木仓储中心与第三人***存在买卖关系,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2.***在***经营的维尔蒂尼商店定制家具,因定制家具经过8个月的通风处理还有油漆异味,***找维尔蒂尼商店处理油漆异味的善后事宜,***向奥木仓储中心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后,***带领工人及其儿子、***四人对家具进行喷涂。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侵权人是***和维尔蒂尼商店。侵权人并不是华源公司,不能将家具定制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混为一谈,错误的认定华源公司为侵权人。3.华源公司认为***经营的维尔蒂尼商店定制的家具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引起本次诉讼的根本原因。合格的油漆不会通风8个月还存在油漆异味。家具的油漆有国家标准,油漆表面必须具备一定的耐酸、耐碱、耐污染能力。案涉家具本身油漆漆膜表面有明显的针孔,喷涂的药剂进入针孔,蒸发后在针孔中产生白点。对于上述油漆的缺陷问题,华源公司与奥木仓储中心听闻此事后,高度重视,派人到黑河与***、***见面,经现场查看、实验,确认系家具本身油漆质量存在问题所致。此事的责任在于***和维尔蒂尼商店,与华源公司无关,不能以华源公司曾经派人查看家具就推定责任由华源公司承担。4.***以与华源公司业务人员之间的片段通话记录、华源公司与奥木仓储中心王经理到***家里查看情况,证明责任在于华源公司是错误的。5.***所举证据与华源公司缺乏关联性及因果关系,其全屋定制家具是否存在损害及损害的侵权方无法认定是华源公司的产品所为。即使有产品质量损害,损害的程度及数额也不是***自己或者***经营的维尔蒂尼商店罗列的损失,需要由专业部门予以鉴定。6.华源公司是一家环境监测、治理、销售建材家具及化工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检测,专利证书及检测报告显示,华源公司的产品并非***所述的三无产品。综上所述,华源公司不是侵权人,要求华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奥木仓储中心辩称,与华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述称,奥木仓储中心的***是合作多年的原材料供货方,***去该公司看板材的时候看到他的货柜上有除异味和除甲醛的东西,就给***打电话问他需不需要(先前***提及要购买类似产品处理异味),与***确定后***同意购买,***就给奥木仓储中心打电话让其将案涉产品发回来,***用微信转账给奥木仓储中心,***给***支付的现金。产品发回来是一个纸箱,里面是裸包的4瓶喷壶,贴着板材除醛剂和异味清除剂的标签。因为不会使用***又联系奥木仓储中心,其提供了一个说明,***曾向业务员咨询该产品对家具是否有腐蚀,业务员说没有腐蚀,按要求做就没问题。后来,***给***打电话说家具上喷洒的产品擦不下去,***就给奥木仓储中心打电话,奥木仓储中心询问华源公司如何处理,回复的方法都差不多,腐蚀的面还是擦不掉。之后就是***自己跟奥木仓储中心和华源公司联系的,***就不知道了。后期,华源公司来人,***跟他们一起见证了现场处理结果,最后还是处理不掉。维尔蒂尼商店的家具与***成交前后是没有质量问题的,维尔蒂尼商店制作的家具每年抽检都是合格的,二被告认为油漆不合格,可以把油漆拿去检测。相反的,对于一个公司来说,自己的产品如果没有问题,华源公司不会这么远来做实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7年5月,***在维尔蒂尼商店定制了一套实木家具,共计花费203,860元。家具交付使用后,***为去除家具残留的甲醛及异味,委托维尔蒂尼商店的经营者***购买了由华源公司生产、奥木仓储中心出售的异味清除触酶剂1公斤,板材除醛触酶剂1公斤,共花费506元。2.奥木仓储中心将该产品邮寄到***处,包装为4个500ml的多用途喷壶,喷壶上贴有标签表明异味清除剂及板材除醛剂。后,***与***等四人按照奥木仓储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说明,共同对家具进行处理。待擦拭家具时,却发现家具表面喷有的异味清除剂及板材除醛剂无法去除,按照奥木仓储中心及华源公司的擦拭方法处理后,依旧无法去除家具表面残留的渍迹。3.2018年8月,奥木仓储中心经理***、华源公司***等一行四人驾车共同到***家中处理家具受损事宜,亦未有效去除案涉家具表面残留的渍迹。4.华源公司授权奥木仓储中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经销“馨源”品牌室内空气污染净化治理系列产品。华源公司为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5.诉讼中,***申请对家具的损失数额以及使用华源公司生产的异味清除触酶剂、板材除醛触酶剂与家具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因无鉴定机构可以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为证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向法院提供了***与奥木仓储中心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与华源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居住的小区物业监控、所购产品的实物等证据材料。6.2019年3月29日,维尔蒂尼商店出具***家具维修明细,表明受损问题产品合计183,507元,维护合计需要110,907元。7.诉讼中,***明确表示其按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使用由华源公司生产的异味清除剂、板材除醛剂而导致家具受损的事实,虽然其因果关系无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但***已向法院提供其与维尔蒂尼商店的家具合同、***与奥木仓储中心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与华源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居住的小区物业监控、所购产品的实物等证据,结合***的陈述,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故***要求华源公司赔偿其受损家具修复费用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应在华源公司与奥木仓储中心两者中择一主张权利,现其已明确表示按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要求奥木仓储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华源公司为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观点,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数额问题,其中:1.家具漆面受损费用137,007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如果全面拆除定制家具会导致房屋修复、墙面修复等损失,且作为全屋定制的家具拆除后几无残值,又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对定制家具的损失进行鉴定,故本院对维尔蒂尼商店出具的***家具维护费110,907元,予以采信。2.拆除原有家具工费8,000元、墙体损失修复费11,000元、修复期间房屋租金25,000元、处理后家政费2,000元等诉讼请求,因上述费用均未发生且为***的预估损失,亦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3.伪劣产品3倍赔偿1,518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家具维护费110,9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0.50元,由原告***负担1,472.36元、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18.14元,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