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1102民初2216号
原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29693878。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8号院1号楼51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4MA1ADGAF9Q。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哈东板材市场D2-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以下简称***储)、第三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被告华源公司及***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被告华源公司及***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漆面严重损坏部分家具款)137,007元、拆除原有家具工费8,000元、墙体损失修复费11,000元、修复期间房屋租金25,000元、处理后家政费2,000元、伪劣产品3倍赔偿价格1,518元,合计184,5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与黑河维尔蒂尼实木家具公司签订了定制全屋家具合同,于2018年1月1日全部完工。经过约8个月通风处理,原告仍觉室内有异味,所以通过家具公司的介绍从哈尔滨***成材仓储中心***经理处购买了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馨源系列除醛、除异味产品(该产品为简易喷壶包装、外贴有便签标注名称,无生产许可生产日期等标注。并附加有简易使用说明)。使用时再次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沟通,并严格按照说明使用该产品。擦除过程中出现家具表面留有痕迹无法去除、家具失去光泽、光滑度下降、触碰有粘滞感的现象,并且异味并未减小。原告多次与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其派出刘姓及李姓两位业务经理同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处的***经理一同来黑河查看了原告的家具情况,并再次尝试去除痕迹,未取得成功。二被告又与家具厂方面协商,拟将家具拆除并打磨掉表面清漆后涂擦木蜡油,但经过家具厂研究及实验,会出现家具油漆面打漏、暴露木质等损坏现象,该方法不能达到修复的目的。之后近30天内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北京厂方以其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而是家具油漆本身问题导致的现有情况为由推卸并拒绝承担责任。在此期间,该事件对原告的工作及家庭产生了严重影响。原告认为:一、原告现有的家具制作完成后油漆表面并不存在问题,在使用了馨源产品后才出现了漆面腐蚀的现象,由该产品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中棚地脚线、茶几等未喷涂的家具表面漆依旧良好。二、如将家具表面油漆处理掉,拆解及处理的过程中家具会出现变形,再次安装后由于不同批次油漆颜色及安装工艺的差异,对整体定制家具的效果会有严重影响,由于修复过程中木材本身湿度及力学结构的变化加上东北地区冬季供暖期高温干燥的特点,修复的家具仍存在不可预知的变形风险。三、该馨源产品并未查到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国际、国内标准。产品也没有对适应情况、禁忌情况及注意事项予以详细告知及标注且沟通过程中被告方仍称无论何种油漆或者木材都可以用。四、原告所收到的哈尔滨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且哈尔滨方面营业范围不包括化工产品。五、事出后原告一直积极与其生产方及销售方沟通,希望通过沟通解决问题,但生产方从未主动与原告沟通并提出解决办法,而是在每次沟通过程中推卸责任,目前仍在逃避。综上,原告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支持原告诉求。
华源公司辩称,1.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板材除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是被告华源公司授权***储经销的,***储与第三人***存在买卖关系,与本案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2.***所举证据与被告缺乏关联性和因果关系,其全屋定制的家具是否存在损害及损害的侵权方无法认定是被告所为,首先,全屋定制家具是否使用了被告的产品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家具上有被告产品遗留物质存在,其次,即使使用被告产品,也需要原告证明被告产品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再次,即使有产品质量损害,损害的程度及数额不是原告自行罗列损失,需要专业部门予以鉴定。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储辩称,与华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述称,我与我爱人***一同经营爱辉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除甲醛、除异味产品是***委托我向***储购买的,在此之前我并没有接触过华源公司。***储的***经理是与我合作多年的原材料供货方,我去***的公司看板材的时候看到他的货柜上有除异味和除甲醛的产品,我想到之前***对我说过他家里有异味,想购买类似产品处理异味,于是我就给***打电话,说我在经销商这里看到除异味剂了,问他是否需要,***回答说让我帮他买回去,但我并未当场购买,回到黑河后我又找***商量,其确定购买。于是我给***储打电话,将除异味剂、除甲醛的产品邮寄到黑河,我以微信转账结算,***给我的现金作为购买款,花了几百元钱。产品发过来后是一个纸箱包装,里面是裸包的4瓶喷壶,贴着板材除醛剂和异味清除剂的标签。由于我不知道用法,于是又给***打电话,***让我添加了***储业务员的微信,由业务员告知使用方法。***储的业务员在微信上给我发了一个使用说明,之后又通电话确认了一下使用方法,还向***储的业务员询问了喷此产品对家具是否有腐蚀,业务员回答说没有腐蚀,按说明要求做就没问题。于是我、***、我儿子和我家具公司的一个工人一起对***的家具使用了该产品,根据使用方法,其中两瓶喷壶是处理表面,另外两瓶是处理内里的,为了防止使用错误或者操作失误,我们四个人一人一个喷壶一起操作的,我和我儿子喷的是表面,***和我家工人喷的是里面。整个家具喷完后还剩了一些产品,按***储的业务员介绍说可以兑点水,喷沙发垫子和窗帘,于是我们把剩余的产品就按业务员说的就处理沙发垫子和窗帘了。按***储的说明喷完家具后,过几天用清水擦掉就可以了。擦的时候是***雇佣了两个保洁擦的,擦完之后***给我打电话说这个喷到家具上的东西擦不下去,我就让***试试用五洁粉或洗洁精擦拭,***告诉我还是擦不掉,我就给***储打电话,其告诉我的方法也是用洗洁精、酒精擦,***再一次用***储的方法擦拭后,仍然擦不掉。于是我到现场去看,我亲自试了一下确实擦不掉,我就又联系***储说明问题,***储说跟生产厂家华源公司联系问如何处理,华源公司回复的方法和这些差不多,就是又提出增加了两种东西来擦,但是腐蚀的面还是擦不掉。之后就是***自己与华源公司及***储联系,我就不太清楚了。直到2018年秋天,***对我说华源公司要来业务员和经理处理这个事情,询问我是否可以在华源公司来业务经理处理的时候一起陪着说明一下情况,我同意了。过了一周左右华源公司来工作人员处理了,我跟他们一起见证了现场处理结果,最后还是没有解决。华源公司询问我是否有办法处理,我说只能将油漆面清除,但家具都是全屋定制的,处理起来费用比较大,如果处理我就计算一下价钱。后来计算完价钱之后,***储没有表态,但华源公司觉得贵,说回北京华源公司商量,在此之后,我就没再参与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7年9月3日,***在爱辉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定制一套实木家具,共计花费203,860元。2.家具完工交付后,***为将新定制的家具去除甲醛及异味,便委***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经营者***购买了由华源公司生产,***储出售的异味清除触酶剂1公斤,板材除醛触酶剂1公斤,共花费506元。该产品通过邮寄的形式到***处,包装为4个500ml的多用途喷壶,喷壶上贴有标签表明异味清除剂及板材除醛剂。收到后***按照***储工作人员的说明,与其子、家具商店一名工人及***共同对家具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至应该擦拭家具时,发现家具喷有的异味清除剂及板材除醛剂无法去除,按照***储及华源公司的擦拭方法处理后,依然无法去除,导致***定制家具表面受损。3.2018年8月10日,***储经理***与其公司一名司机以及华源公司***及一位李经理一行4人驾驶车牌号为黑A×××××号汽车共同来到***家中处理家具受损事宜,结果亦未有效处理。4.华源公司获得3项专利发明,名称分别为:一种有害气体捕捉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低游离甲醛释放量人造板用触酶、低游离甲醛释放量地板和家具生产办法。5.华源公司授权***储经销“馨源”品牌室内空气污染净化治理系列产品,经销范围为黑龙江省,期限为自201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6.诉讼中,***申请对家具损坏的损失数额以及与使用***储销售的异味清除触酶剂、板材除醛触酶剂与家具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无鉴定机构可以对此两种鉴定申请进行鉴定,故鉴定无法进行。7.2019年3月29日,黑河维尔蒂尼实木家具公司向本院出具***家具维修明细,表明受损问题产品合计183,507元,维护合计需要110,907元。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使用由华源公司生产,***储销售的异味清除剂、板材除醛剂而导致家具受损的事实,虽然因果关系无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但***提供了与黑河维尔蒂尼实木家具公司的家具合同、***与***储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储业务经理***、业务员的语音聊天记录、***与华源公司总经理**的短信聊天记录、***与华源公司业务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居住的信誉城市花园小区物业监控、购买产品等证据以及***的陈述可证明该事实。华源公司提供提供专利证书、检测报告、质量认证证书予以反驳,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其生产的商品没有给***造成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储辩称不是其出售的商品致损,仅提供2018年9月25日生产的异味清除触媒及2018年9月1日生产的板材除醛触媒予以反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华源公司及***储应当对***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各项赔偿部分,1.主张漆面严重损害部分家具款137,007元,考虑到如果全面拆除定制家具会导致房屋修复,墙面修复等损失,且作为全屋定制的家具拆除后几无残值,又因为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对定制家具的损失进行鉴定,故本院对黑河维尔蒂尼实木家具公司出具的***家具维护费110,907元,予以采信。2.主张拆除原有家具工费8,000元、墙体损失修复费11,000元、修复期间房屋租金25,000元、处理后家政费2,000元等诉讼请求,因都是未发生的预估损失,均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3.主张伪劣产品3倍赔偿价格1,518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该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0,9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0.50元,由被告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负担2,518.14元,由原告***负担1,47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