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1民终4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8号院1号楼51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哈东板材市场D2-12号。 经营者:**,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 上诉人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成材仓储中心(以下简称***储中心)、一审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由黑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8)黑11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华源公司、***储中心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黑11民终8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黑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黑110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华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将华源公司和***之间纠纷定性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予以立案并开庭审理,且在一审判决中依然认定本案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最后认定的却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判决,存在矛盾。侵权损害赔偿必须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华源公司及***储中心从未直接向***出售过任何产品。从***微信付款来看,***储中心与***存在买卖关系,***也未向***储中心告知购买产品给***使用。该买卖行为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存在华源公司及***储中心对***产生侵权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发生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中,***自述代***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异味清除触酶,并自述在购买当场向***打电话问需要不需要。但是,***未提交与***二人电话通话记录证明委托购买关系。事后,***又称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异味清除触酶花费506元系***支付现金给***,仅仅506元为何要当面现金支付,而不是简便的微信支付。***和***所称的代买的委托关系存在与事实逻辑关系相悖,故意称现金给付506元,逃避追查虚假委托代购关系,此行为系***与***合谋将责任推向华源公司和***储中心。推卸责任原因就是***是***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经营者,******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定制整屋家具,因定制家具经过8个月通风处理还有油漆异味,定制家具油漆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引起本次诉讼的根本原因。合格的油漆不会通风8个月还存在油漆异味;家具油漆有国家标准,油漆表面必须具备一定的耐酸、耐碱、耐污染能力,***的家具中未喷涂任何产品的家具表面使用普通食用盐水涂刷也会出现其所称质量问题。***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定制的家具本身油漆漆膜表面有明显针孔,喷涂的药剂进入针孔,水分蒸发后有效成分会留在针孔中产生白点。对于上述油漆缺陷问题,***找***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处理油漆异味、处理善后事宜,家具店经营者***向***村中心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和异昧清除触酶后带领***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员工进行喷涂。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侵权人是***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是***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对***进行家具油漆异味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侵权人并不是本案华源公司,华源公司与***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一审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不能将家具定制纠纷与侵权纠纷混为一谈,错误的认定华源公司为侵权人。另外,***自述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异味清除触酶系包装为4个500ml多用途喷壶。与华源公司原一审提交的实物产品不一致,华源公司提交产品实物包装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组成、用途、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并不知***所谓4个500ml多用途喷壶来自何处,与华源公司生产产品不相符,***也不能证实用于***家具上产品就是华源公司产品,也不能证明华源公司的产品与***家具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家具发生损害后,***以与华源公司业务人员之间的片段通话记录、华源公司和***储中心人员到达***家里查看处理问题,都不能说明出现场查看问题就证明华源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瑕疵,华源公司人员出现场查看问题不能反推为责任就在于华源公司和***储中心。现场查看后,华源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为***定作的家具油漆存在缺陷,任何物质进入针孔都会产生污斑,2018年8月12日使用盐水做实验也确认了这一事实。***打电话询问如何能够消除其他物质进入针孔引起的污斑,电话沟通时已经明确告之油漆存在缺陷是导致质量问题的根源,华源公司本着为***负责的态度,咨询其他家具厂,询问油漆针孔缺陷导致的污斑如何消除,他人建议可以用热水或其它溶剂擦拭试试,这种电话沟通不能作为***举证证明华源公司有责任的证据。同样,2018年8月11日,华源公司业务人员与***储中心王经理到达现场,一是显示对***的高度重视、二是通过现场的盐水试验,让***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认可家具油漆存在针孔缺陷,家具油漆质量问题是根源。***认可了华源公司的分析,***当时同意找油漆工作试验,将大衣柜门卸下来使用砂纸打磨,然后喷木蜡油,如可行,将其余油漆产生问题的家具一并处理。2018年8月13日,***反映上述方法可行,确定由***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修补油漆,此事责任在于***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与***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存在因果关系,与华源公司无关。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符合证据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全屋定制家具是否存在损害及损害的侵权方无法认定是华源公司产品所为。***全屋定制家具是否使用了华源公司的产品需***举证或者申请鉴定证明家具上有华源公司产品遗留物质存在。即便使用华源公司产品也需要***证明产品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及数额不是***自己**损失,也不应该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经营的***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出具的维修明细作为判决依据。***自述发生问题的家具定制价格184,525元,因油漆问题维修需要110,907元,显然该维修标准及价格明显不当,该维修明细不能作为维修依据。维修明细也违反了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更不能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唯一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家具油漆损害是因***提供的家具油漆不合格及***善后维修去异味时造成的,应当由***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第三人***不仅是产品购买者、使用者,而且是家具善后维修养护者、维修明细出具者。***作为第三人与本案有着重大关联性,其经营的家具商店出具维修明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定案赔偿依据。本案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均不能认定华源公司为侵权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 ***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案由准确。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时,一审法院在裁判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变换案由,即直接以结案案由变换立案案由并无不当。2.***购买使用华源公司产品用于家具去除异味,使用后给***家具表面带来极大损害。华源公司派人员前来查看并现场予以处理,华源公司的后期服务行为足以证明***所购买的伪劣产品出自于华源公司,符合侵权损害客观要件,即:华源公司提供伪劣产品行为、***用伪劣产品后给家具油漆表面带来的极大损害、华源公司派人员前来处理印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华源公司强调***家具维修价格过高,华源公司事实上已经变相承认了给***造成的损失。华源公司否定了物的重要成分这一概念,当华源公司提供的产品喷涂到家具油漆表面上以后,与油漆及整个家具混为一体,不能够再予以分割,因此给家具油漆表面造成的损失不能单独参照伪劣产品的价格,家具不仅仅具有实用性,也更具有美观性,正因为华源公司提供的伪劣产品对***家具美观性造成的破坏,***主张赔付于法有据。4.***在本案中是***的委托代理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其行为及法律后果都应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即***所承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储中心述称,本案件的案由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但***储中心从未向***出卖过任何产品。一审判决认定***与***的委托购买关系存在的依据仅是***与***的自述,并无证据证实委托购买关系真实存在。本案中,从***作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的经营者,******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定制整屋家具,因定制家具的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过8个月通风处理还有油漆异味,***找***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和***处理油漆异味,***向***储中心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后带领***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员工进行喷涂。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的行为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存在华源公司及***储中心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事实依据。***的家具损害是***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造成的,应对***进行家具油漆异味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负责。***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给***定作的家具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合格的油漆不会通风8个月还存在油漆异味。家具油漆有国家标准,油漆表面必须具备一定的耐酸、耐碱、耐污染能力,在***的家具中未喷涂任何产品的家具表面上使用普通食用盐水涂刷,也会出现***所称质量问题。***和***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定制的家具本身油漆漆膜表面有明显针孔,喷涂的药剂进入针孔,水分蒸发后有效成分会沉寂在针孔中产生白点。定制家具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引起本次诉讼的根本原因。一审判决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裁判,还缺少构成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和***的描述:***向***储中心购买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各1千克,***带领***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工人及***的儿子、***四人对家具进行喷涂。但该喷涂施工时***储中心和***均不在现场,无法确认***的家具在喷涂前后是否使用过其他产品或物质,无法确认残留在家具上物质是否为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和***储中心如何使用的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也无法确认;其喷涂的产品是否为***储中心出售和华源公司生产的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无法确认,***所举证据亦无法证实***储中心销售的产品与***家具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华源公司及***储中心与***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该损害与华源公司及***储中心无关。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符合证据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的损失,即使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对定制的家具损失进行鉴定,损害的数额也不应是***自己**,亦不应该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经营的***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出具维修明细作为损失依据。况且,***自述发生问题的家具定制价格184,525元,因油漆问题维修需要110,907元,显然该维修标准及价格明显不当,该维修明细不能作为维修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家具油漆损害是因***提供的家具油漆不合格及***善后维修去异味时造成的,应当由***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储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述称,其生产的家具是合格的,不存在***给***买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的事实,当时***也不知道哪有出售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的,之后***到***储中心在其货柜上看到有板材除醛触酶和异味清除触酶,***当时给***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回复同意购买,之后***在给***钱,但当时***并未购买,回到黑河后,***与***再次确认后,由***代理***购买,因此该产品给***家具造成损失与***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源公司与***储中心连带赔偿***财产损失费(漆面严重损坏部分家具款)137,007元、拆除原有家具工费8,000元、墙体损失修复费11,000元、修复期间房屋租金25,000元、处理后家政费2,000元、伪劣产品3倍赔偿价格1,518元,合计184,525元;2.诉讼费由华源公司、***储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7年5月,***在***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定制了一套实木家具,共计花费203,860元。家具交付使用后,***为去除家具残留的甲醛及异味,委***区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的经营者***购买了由华源公司生产、***储中心出售的异味清除触酶剂1公斤,板材除醛触酶剂1公斤,共花费506元。2.***储中心将该产品邮寄到***处,包装为4个500ml的多用途喷壶,喷壶上贴有标签表明异味清除剂及板材除醛剂。后,***与***等四人按照***储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说明,共同对家具进行处理。待擦拭家具时,却发现家具表面喷有的异味清除剂及板材除醛剂无法去除,按照***储中心及华源公司的擦拭方法处理后,依旧无法去除家具表面残留的渍迹。3.2018年8月,***储中心经理***、华源公司***等一行四人驾车共同到***家中处理家具受损事宜,亦未有效去除案涉家具表面残留的渍迹。4.华源公司授权***储中心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经销“馨源”品牌室内空气污染净化治理系列产品。华源公司为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5.诉讼中,***申请对家具的损失数额以及使用华源公司生产的异味清除触酶剂、板材除醛触酶剂与家具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因无鉴定机构可以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为证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向法院提供了***与***储中心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与华源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居住的小区物业监控、所购产品的实物等证据材料。6.2019年3月29日,***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出具***家具维修明细,表明受损问题产品合计183,507元,维护合计需要110,907元。7.诉讼中,***明确表示其按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使用由华源公司生产的异味清除剂、板材除醛剂而导致家具受损的事实,虽然其因果关系无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但***已向法院提供其与***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的家具合同、***与***储中心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与华源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居住的小区物业监控、所购产品的实物等证据,结合***的陈述,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故***要求华源公司赔偿其受损家具修复费用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应在华源公司与***储中心两者中择一主张权利,现其已明确表示按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要求***储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虽然华源公司为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观点,故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数额问题,其中:1.家具漆面受损费用137,007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如果全面拆除定制家具会导致房屋修复、墙面修复等损失,且作为全屋定制的家具拆除后几无残值,又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可以对定制家具的损失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对***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出具的***家具维护费110,907元,予以采信。2.拆除原有家具工费8,000元、墙体损失修复费11,000元、修复期间房屋租金25,000元、处理后家政费2,000元等诉讼请求,因上述费用均未发生且为***的预估损失,亦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3.伪劣产品3倍赔偿1,518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一、华源公司赔偿***家具维护费110,9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0.5元,由***负担1,472.36元、华源公司负担2,518.14元,与上款一并给付。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委托***向***储中心购买异味清除触酶剂和板材除醛触酶剂各1公斤,***系本案异味清除触酶剂和板材除醛触酶剂的实际消费者和使用者。虽然***未保存当时收到上述两种触酶剂的快递外包装盒,但结合华源公司和***储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与***沟通,并实地到***家查看家具漆面受损状况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中***使用的异味清除触酶剂和板材除醛触酶剂系华源公司生产并由***储中心向外销售的产品。虽然本案中该两种触酶剂与***家具漆面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但***已经举证证实系使用华源公司生产的产品后,其家具漆面受损,故一审判决认定华源公司应向***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原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经调查反馈意见没有鉴定机构能够对***家居损失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于***维尔蒂尼整木定制家具商店系本案受损家具的生产者,由其提供的***家具维修明细,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证据。华源公司上诉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系***提供的家具油漆不合格及善后维修不当造成***家居损失,故主张应由***承担***家具受损的责任,因华源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14元,由北京盛大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满国石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