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6951号
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兴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12589750287A。
法定代表人:**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心利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地区南口镇顺达工业园区1号门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5858033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知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三街一号茂华工场4号楼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1776821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明心利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知创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计1,841元,由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