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知创电器有限公司

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明心利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749号 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心利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知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心利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知创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