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749号
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心利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知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心利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知创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