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5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金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1号佳丽饭店M6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金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金税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解除,航天金税公司退还李坤培训费218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航天金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航天金税公司发布的宣传内容不足以使李坤产生所有地区的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均可直接对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错误认识,是认定事实错误。李坤从来没有说过航天金税公司发布的宣传内容指的是所有地区的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均可直接对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换证属于对涉案合同内容或者双方约定事项的重大变更,在李坤不同意变更涉案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应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培训费。三、一审法院遗漏李坤一审提交的证据,李坤一审共提交了11份证据,但一审判决只载明了8份证据,还有“财务前景(北京金税会员中心微信公众号)、汇款凭证、证书”3份证据没有记载。四、一审法院以公告送达会导致年底不能结案为由,迫使李坤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撤回对北京华夏基石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石公司)的起诉。之后,一审法院却认定是华夏基石公司擅自修改证书背面内容导致李坤的证书无法查询,与航天金税公司无关。一审法院应依法追加华夏基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五、李坤参加涉案培训就是为了拿到职称,不然不会签订涉案合同,现在证书后面删掉了关于职称的内容,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航天金税公司长期开展涉案培训项目,其辩称不知晓证书背面的内容系虚假陈述。六、李坤一审时要求航天金税公司提供华夏基石公司给航天金税公司的授权书及协议,其没有提供,在该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也没有要求航天金税公司提供,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法院违法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航天金税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坤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航天金税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涉案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涉案合同不应解除。二、一审法院没有记载全部证据不影响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有权根据焦点问题记载与焦点问题有关的内容,双方实际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已经记载。三、李坤系自愿撤回对华夏基石公司的起诉。四、航天金税公司只负责培训事宜,不知晓证书背面的内容。涉案合同是教育培训合同,合同标的是教育培训,李坤所称合同目的是拿到职称是错误的。
李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李坤与航天金税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要求航天金税公司向李坤退还培训费21800元;3、要求航天金税公司向李坤三倍赔偿培训费654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5月,李坤向航天金税公司支付21800元用于参加航天金税公司组织的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考试培训。
后航天金税公司为李坤发放教材并提供培训,并统一为包括李坤在内的学员进行考试报名。2019年6月22日、23日,李坤参加了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申报等级为SIFM),考试成绩为合格。后李坤获得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证书正面内容为:“李坤女士通过考试认证,全科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国际财务管理协会认证标准,被授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落款处加盖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际财务管理协会的印章,同时贴有人社部的认证标志,证书核发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证书背面的说明内容为:“1.本证书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号为劳引字【2004】001号,根据劳社部发【1998】18号文件精神,已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相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对应一级/高级技师、中级对应二级/技师、助理对应三级/高级、初级对应中级/四级)。2.本证书证明持证者本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资质和水准。3.本证书照片处须加盖‘国际财务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FinancialManagementAssociation,IFMA)钢印,证书左下方须加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注册标志,证书右下方须加盖IFMA印章。4.本证书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5.本证书有效期二年,到期需审核签注。6.本证书涂改无效。7.本证书若遗失或破损应及时申请补发或换证”。李坤称其实际取得该证书的时间为2019年8月。
李坤主张航天金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导致其参加教育培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表现为:航天金税公司宣称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是人社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三方联合认证的证书,该证书已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相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即高级对应一级/高级技师,与高级会计师同等,并享受同等待遇,且该证书在人社部网站可查验;李坤与航天金税公司订立培训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上述宣传内容的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但李坤取得的证书在人社部网站无法查询到。就上述主张,李坤提交如下证据:
1、公证书,显示域名为htxxpx.com的网站上发布有国际财务管理师的宣传内容,如:“国际财务管理师项目是由财政部引进,经人社部与总会计师协会批准,与国际财务管理协会进行联合认证的国际财经管理专业领域的一套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详情请参考官方网站IFM国际财务管理师认证机构官方网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际财务管理协会联合贴花认证,人保部网站可查验”;域名为ifm.org.cn的网站上发布有国际财务管理师的宣传内容,如“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
2、航天金税公司向学员发送的“IFM国际财务管理师项目介绍”PPT,该PPT中包括如下宣传内容:(1)《国际财务管理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管理体系,国际财务管理协会可以合法地在华开展考试和认证活动,所颁发的IFM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官方证书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2012年开始,广东省根据政策率先对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浙江省启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配发工作;2016年8月,上海市人社局启动对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二级、三级;江西省、陕西省、安徽省、江苏省等陆续开展对接工作。(2)IFM认证标准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对照分析: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将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SIFM)与一级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微信公众号“北京金税会员中心”(账号主体为航天金税公司)发布的题为“精英之路!从此开启!为何要选择国际财务管理师IFM!”的文章,该文章中有如下内容:(1)IFM证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以后,与国内资格证书享受同等法律效力,在国内和国际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全球通用,是现人社部引进的通用十大国外证书中唯一的财务管理资格证书。2012年9月,广东省率先试点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接(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配发国家一级资格证书,中级国际财务管理师配发国家二级资格证书,助理级别配发国家三级资格证书)。自此,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认证成为目前国内最高级别的财务管理类资格证书。(2)2004年5月,经人社部审核批准,IFM认证体系正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同时,华夏基石公司获得IFMA授权,成立IFMA中国总部。(3)国际财务管理师与国内认证对比: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4)IFM具有四方权威认证、金牌认证:国际认证、国家承认、行业认可、双向认证,一试双认证,同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微信公众号“北京金税会员中心”发布的题为“没听过这个证书的你就OUT了!它可是会计界里超有价值的证书!”的文章,该文章中有如下内容:(1)IFM则是属于财务管理类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当前国际上最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财务管理通用体系资格,由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引进唯一的财务管理类职业资格证书,您可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国际证书查询系统查询,并且证书都是有人保部唯一的注册编码,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2)IFM证书由国际财务管理协会签署颁发,国际通用;同时加贴人社部注册标志,国内认可。IFM证书分为正本(英文)和副本(中文),与中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并纳入中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
5、***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发布的朋友圈中有如下内容:与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同等,并享受同等待遇;与中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纳入中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唯一具有国际通用、国家承认、行业认可的财会职业资格证书。李坤称***系航天金税公司负责报名咨询、推广的老师。
6、学员***与航天金税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向**发送“只差英语么不是,中高级区别”,**回复“是的,但以后享受的职称待遇不一样,一个是享受中级职称待遇,一个是高级职称待遇,退休也按这个职称待遇评定的”。
7、人社部注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
8、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6日向华夏基石公司作出的《整改通知书》,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华夏基石公司近期在国际财务管理师国际证书项目管理中出现的擅自修改证书背面内容、擅自增加证书级别等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相关规定,现要求华夏基石公司停止国际财务管理师考试活动,对上述行为进行说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航天金税公司对证据1、3、4、7、8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1.航天金税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订立培训合同时,李坤和航天金税公司均不知道证书背面内容,李坤称其订立培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目前印制存在问题的证书与逻辑不符,李坤通过航天金税公司的培训顺利取得了证书,合同目的已经实现;2.李坤取得的证书是真实有效的,暂时查询不到是因为华夏基石公司印制的背面说明存在问题,华夏基石公司已按整改通知为学员换发新证书,换发后的证书已可以正常查询,换发后的证书背面也印有“已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内容,该内容是人社部要求华夏基石公司整改完并认可的说明内容;3.航天金税公司并非证书的印制和颁发机构,证书背面的内容并非由航天金税公司控制。经询,航天金税公司称域名为htxxpx.com的网站应该是其集团公司即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域名为ifm.org.cn的网站是国际财务管理协会的网站。
航天金税公司主张,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是国际财务管理协会颁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联合认证、加贴人社部注册标志的三方认可的证书;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因华夏基石公司在制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人社部要求其整改,导致部分证书暂时无法查询;目前全国都在更换证书,更换后的证书可以正常查询,就此航天金税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华夏基石公司发布的《关于IFM项目整改工作的公告》及《关于更换错版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的通知》、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发布的《关于国际财务管理师(IFM)证书核查上网的通知》、人社部发布的《鉴定中心答网民关于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认证事宜的来信》、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关于与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英文简称IMAA)合作共同进行国际财务管理师(简称IFM和SIFM)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与李坤同一批次取得证书的学员)换发后的证书及证书查询结果,其中:
1、《关于国际财务管理师(IFM)证书核查上网的通知》内容显示:2019年7月,我协会核发一批次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经查,该批次证书共计2799个,其中部分证书中文副本背面存在违规说明,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我们须将该批次中有问题的证书收回换发;目前我们已完成其中760个错误证书回收和换发工作,换发后的证书已可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正常查询;经查,您所持有的证书在该批次核发范围内,需进行核查后方可上网查询,请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检视所持有的IFM证书中文副本的背面说明,如果背面说明第一条中包含如下内容:“并相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对应一级/高级技师、中级对应二级/技师、助理对应三级/高级、初级对应中级/四级)”即可判定其为错误证书,需要您配合寄回换发或将证书提交至报名机构,由报名机构统一寄送,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D座华夏基石公司***收,电话139XXXXXXXX。
2、《鉴定中心答网民关于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认证事宜的来信》内容显示:国际财务管理师为我部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因其中方机构华夏基石公司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为确保该项目正常运行,保障考生权益,我们于2019年9月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就出现的问题全面整改,并暂停了该项目的考试相关活动。
3、换发后的证书及证书查询结果,其中证书显示:核发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证书正面内容与李坤的证书内容一致,证书背面说明内容为:“1.本证书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号为劳引字[2004]001号,已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2.本证书证明持证者本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资质和水准。3.本证书照片处须加盖‘国际财务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FinancialManagementAssociation,IFMA)钢印,证书左下方须加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注册标志,证书右下方须加盖IFMA印章。4.本证书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5.IFM/SIFM证书有效期二年,到期需审核签注。6.本证书涂改无效。7.本证书若遗失或破损应及时申请补发或换证”;查询结果显示,在人社部网站可以查询到该证书信息。
李坤对《鉴定中心答网民关于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认证事宜的来信》和《关于与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英文简称IMAA)合作共同进行国际财务管理师(简称IFM和SIFM)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的真实性认可,对换发后的证书及查询结果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航天金税公司主张其未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其宣传信息来源于国际财务管理协会网站,就此提交了国际财务管理协会网站新闻(包括题为“上海地区于2016年8月正式将国际财务管理师纳入国家‘一级二级三级’的职业等级对接”、“广东地区国际财务管理师(IFM)持证人申请配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的文章)和政策解读(关于公布第一批苏州市享受技能等级待遇境外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即苏人保职[2019]4号文件)。李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苏人保职[2019]4号文件已被废除;若航天金税公司发布的宣传信息来源于国际财务管理协会网站,在发布时应予以注明,而且在北京尚未实现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对接,航天金税公司却对苏州、上海、广州等实现对接地区的内容进行宣传,是对学员的误导。
关于航天金税公司与华夏基石公司的关系,航天金税公司称,华夏基石公司系国际财务管理师项目在中国的运营方,航天金税公司系华夏基石公司授权的招生培训机构之一。
关于李坤在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前是否知晓其将取得的证书的具体内容及样式,李坤表示,其没有见过证书的样式,但航天金税公司宣称证书上会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证书由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人社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三方联合认证;二是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即高级证书对应一级/高级技师,与高级会计师同等并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在人社部网站可以查验,取得具有上述内容的证书是李坤订立培训合同的目的。
关于换证情况,航天金税公司称其已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通知了包括李坤在内的所有相关学员换证,但李坤拒绝更换。李坤表示其没有接到过换证通知。经询,李坤表示,即使现在可以换证,其也不同意换发,原因是其参加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具备前述三方面内容的证书,但换发后的证书取消了有关高级对应一级/高级技师的内容,与航天金税公司宣传的内容不符,李坤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坤以航天金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航天金税公司退还培训费并三倍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航天金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的行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航天金税公司发布的有关“国际财务管理师是由人社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三方联合认证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以及证书可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系统查询”的宣传内容均是真实信息,不属于虚假宣传。虽李坤获得的证书目前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无法查询到,但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华夏基石公司作出的整改通知及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发布的《关于国际财务管理师(IFM)证书核查上网的通知》可知,因华夏基石公司擅自修改部分批次证书背面说明内容,人社部要求将有问题的证书收回换发,换发后的证书已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正常查询,而李坤持有的证书确实属于有问题的证书,故在换发前无法查询到,而不是因证书本身是虚假的而无法查询,根据航天金税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他学员换发后的证书已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正常查询。
关于李坤主张的有关“高级证书对应一级/高级技师,与高级会计师同等,并享受同等待遇”的宣传内容,根据航天金税公司提交的换发后的证书背面说明内容显示,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系经人社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已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体系,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见航天金税公司发布的有关证书效力的宣传内容并非虚假信息。关于证书等级对应的内容,根据李坤提交的“IFM国际财务管理师项目介绍”PPT显示,该宣传材料已经明确载明部分城市(未包括北京)启动了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工作,可见二者之间并非直接当然对应,李坤通过该宣传资料的内容对证书之间的对接情况应予以知晓。PPT中有关IFM认证标准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对照分析的内容也仅是对等级对应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分析,根据该分析内容,也无法得出获得高级证书就直接对应一级/高级技师的结论。故航天金税公司发布的宣传内容不足以使李坤产生所有地区的国际财务管理师证书均可直接对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错误认识。
关于李坤目前持有的证书的背面说明中有关等级对应的内容,根据查明的事实,该部分内容是华夏基石公司擅自增加的内容,但李坤在订立本案培训合同时,并不知晓其将要取得的证书的背面说明内容,亦无证据证明航天金税公司曾宣称过证书上包含该部分内容,故李坤主张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包括上述内容的证书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李坤参加培训、考试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虽其现持有的证书暂无法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到,但该情况是华夏基石公司擅自修改证书背面内容所致,与航天金税公司无关,而且无法查询的问题在客观上可以通过换发证书的方式予以解决,是李坤自己拒绝换发证书,故李坤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综上,航天金税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亦未导致李坤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坤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除一审判决记载的八份证据外,李坤一审时另外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9.北京金税会员中心公众号文章截图、证据10.汇款凭证、证据11.证书,以上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用以证明航天金税公司存在欺诈及根本违约,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返还培训费用及支付三倍赔偿金。航天金税公司一审中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证据9、10、11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2.二审中,李坤主张因航天金税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和欺诈。李坤明确其主张的航天金税公司根本违约及欺诈具体指向的行为一致,包括:一是航天金税公司承诺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能够对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与相应等级一一对应,但李坤拿到的证书未能实现等级对应;二是航天金税公司承诺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能够在网上查询且在人社部认证,但李坤拿到的证书未能实现网上查询及人社部认证。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李坤主张因其取得的证书未能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现等级对应、无法进行网上查询及没有人社部认证,故航天金税公司属于欺诈且构成根本违约,据此要求行使解除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等级对应,航天金税公司的PPT及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材料中虽然有涉及等级对应的内容,但是其上明确载明当时只有部分城市启动了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工作,其中未包括北京。而微信朋友圈截图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因此,李坤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故本院难以认定航天金税公司在其宣传中承诺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当然对应。第二,关于证书问题,李坤主张其取得的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证书无法进行网上查询和没有人社部认证,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种情况是华夏基石公司的证书背面内容印制问题所导致,且李坤在可以通过换发证书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形下拒绝换发证书,故李坤据此主张航天金税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另,李坤二审中主张一审审理程序违法,包括未追加华夏基石公司和未依职权调查人社部的培训授权或认证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教育培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李坤及航天金税公司,关于证书印制问题通过本案举证、质证可以查明,故不存在追加第三人的必要性。同时,关于证书认证问题,亦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且李坤一审中并非申请调取证据,故对李坤上诉主张的程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李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李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力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