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8947号
原告:***,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航天金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1号佳丽饭店M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898825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金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