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4民催29号
申请人:北京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514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北京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300051/23517171、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3日、出票人为河北显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颖川(厦门)石化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分行本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