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1953号
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38号友谊精品广场四层L-D152。
法定代表人:金淑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轩洋智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D座0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轩洋智业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律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