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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轩洋智业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民初190号 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轩洋智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轩洋智业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成代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方 媛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