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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5民初3403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被告:奎文区大虞美丽人生健康**活馆。 经营者:***。 被告:潍坊市高新区松韵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 经营者:***。 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奎文区大虞美丽人生健康**活馆、潍坊市高新区松韵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