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5民初3403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被告:奎文区大虞美丽人生健康**活馆。
经营者:***。
被告:潍坊市高新区松韵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
经营者:***。
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奎文区大虞美丽人生健康**活馆、潍坊市高新区松韵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