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中关村发展大厦**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10967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路东侧**路南侧*****电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78720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30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5016286080000112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82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