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802109673L,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信息路12号中关村发展大厦C座4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