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瑞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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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号楼C402、C406室。 法定代表人:***(日本国公民),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晶美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苗栗县竹南镇仁义街5号3楼。 董事长:***。 总经理及发言人:***(台湾地区居民)。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晶美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 岩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