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03民初5658号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中关村发展大厦C座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109673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天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高新区工十四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68601765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天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2598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与原告先后多次签订产品购买合同,向原告购买不同型号的研磨产品。每笔合同成立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数量、质量,按期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开具了发票。但是被告在收货收票后,未按照合同的规定期限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此间,原告多次催促,并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告发出《对账单》,2022年4月8日向被告发出《清欠函》,2022年4月2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后续原告多次催款,截止2022奶奶5月31日,被告还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59850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鉴于以上事实,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无条件偿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被告河南天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延期付款。
本院认为,河南天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59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天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9元,由被告河南天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