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瑞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号楼C402、C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10967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3213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建工程及土地、设备,此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1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9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