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81执3033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望京**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6746099-9。
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龙江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58531329-8。
申请执行人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福建劲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增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