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280号 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7460999D。 法定代表人:XX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元台镇后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2346698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案涉工程款给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194948元。后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多交部分,应退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4199元(原告预交14655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12556元。 审 判 长  迟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