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民初280号
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7460999D。
法定代表人:XX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元台镇后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2346698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案涉工程款给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194948元。后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多交部分,应退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4199元(原告预交14655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12556元。
审 判 长 迟 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