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恢2192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XX厚。
被执行人***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
法定代表人:***。
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0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00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