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恢2192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XX厚。 被执行人***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泉河头镇亢各***。 法定代表人:***。 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0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00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