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保143号
原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号院**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