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与某某、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保143号 原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号院**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