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辖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创文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26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协议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青岛市,属于约定不清,应视为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北京科创文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潍坊***大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云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共同为甲方与原审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及上诉人***为丙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本案系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增资扩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协议载明签订于青岛市崂山区。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