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5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5号院3号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业大街创业会客厅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宏锐星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37元,减半收取31468.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盛新国 审判员  温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