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1644号之二
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20号1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源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101(集中办公区)。
被告:珠海市米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24(集中办公区)。
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源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米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代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