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295号
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20号1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8层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230.58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230.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1元,由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