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11185号
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20号1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351号楼1至5层101室5层(05)50109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短信服务费319816.4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段主张。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9日,原被告签署了《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通信业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短信通道及短信通讯服务,计算方式为后付款按月支付,被告应在对账单确认无误后5日内将账单金额一次性支付至原告账号,若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在应付款之日后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收取滞纳金,超过30日未付,我方有权停止通讯服务。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短信服务,但被告拖欠服务费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通信业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短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结算方式为后付款,乙方在每月10日前根据具体项目向甲方联系人邮箱送达甲方已发送的短信数量及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5日内核对完毕,若甲方未在5日内反馈意见视为认可乙方账单金额。若甲方未按期付款,乙方有权在应付之日后每日向甲方收取万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20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止。
就被告欠付的服务费金额,原告提交其与被告的邮件往来:2020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支付5月份服务费45916.73元,被告2020年6月5日回复邮件,表示经核算,5月份的金额为45737元;2020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支付6月份服务费93181.03元,被告2020年7月7日回复邮件,表示经核算,5月份的金额为93145元;202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支付7月份服务费45973.4元,被告2020年8月6日回复邮件,表示经核算,7月份的金额为45958元;2020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支付8月份服务费147082.68元,被告2020年9月5日回复邮件,表示确认无误,请开票;2020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支付9月份服务费7893.73元,原告表示被告未回复邮件。
经询,原告表示被告只支付过5月份的一部分服务费2万元。其他均未支付,因为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服务费,已经远超合同约定的30日,故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停止了短信服务,双方的合同应视为于2020年9月8日解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通信业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短信,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关于服务费金额,根据双方邮件往来可知,2020年5至8月的服务费被告均通过邮件作了确认,每个月的服务费金额以被告邮件中确认的为准,9月的服务费原告向被告发送了邮件,但表示被告未予回复,根据合同约定,被告5日内不回复视为认可原告的金额,扣除被告支付的2万元,经核算,本院判处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到9月的服务费319816.41元。关于滞纳金,双方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在应付之日后每日向被告收取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现原告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19816.41元。
二、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以25737元为基数,自2020.6.1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93145元为基数,自2020.7.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5958元为基数,自2020.8.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47082.68元为基数,自2020.9.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893.73元为基数,自2020.9.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