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394号 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8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20号1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59512.5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59512.5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100××××0403账户内存款在159512.5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清茏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394号 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8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20号1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59512.5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159512.5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博云创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100××××0403账户内存款在159512.5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