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3032号
原告:珠海市米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105室-6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20号1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米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市米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珠海市米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米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