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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3521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21755752,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97926929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创新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相承,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