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3521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21755752,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97926929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创新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相承,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气象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佳睿